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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機拍出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發布時間: 2024-07-04 18:57:54

① 照片可以做為證據嗎

1、照片可以做為證據,但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採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1)相機拍出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擴展閱讀

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製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2、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

(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② 照片能作為開庭證據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因此,書證、物證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

同時,對於事件現場的拍照,也可作為證據,取證時,要確保照片准確記錄了關鍵信息,沒有漏拍、畫面清晰,保留原始設備中的照片文件,以證明照片的真實性,如果法院要求出示原始載體時,無法提供會很麻煩。同時拍照時要保證真實性,不要使用美顏相機,不要使用美顏、美圖功能的軟體。否則會產生無法鑒定真偽的結論。同時切記不要修改照片的內容,不要對照片進行裁剪,縮放,旋轉,調整亮度,調整對比度等操作。

只要不違法,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攝的照片,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但最終還是需要看究竟此時是根據照片中的內容來對案件進行證明,還是僅僅是照片就可以提供證明,不同的情況下其實對照片的定性也不同。一定要注意的是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切記不能有違法的行為,否則會導致證據不被採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③ 作為證據時的注意事項: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在日常生活中,拍照留存證據通常有三種情形:

(1)手機中的聊天信息,交易記錄的的抓屏,對電腦屏幕顯示的信息拍照

(2)對書證、物證的拍照

(3)事件現場的拍照

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因此,書證、物證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

二、事件現場的照片,在留取證據的時候要牢記以下五點:

(1)確保自己的安全;

(2)確保他人的安全;

(3)不能破壞現場;

(4)不要影響救援;

(5)如現場有救援活動,不要使用閃關燈、關閉快門聲音。

(3)相機拍出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