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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身份證可不可以自帶照片

發布時間: 2024-10-23 01:52:05

Ⅰ 身份證照片可以自帶嗎

不可以。
1、第二代身份證的採集比較復雜,需要經過電腦處理。因此,辦理二代身份證時,必須本人攜帶有效證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人像信息採集辦理。不能由居民自帶照片辦理。
2、由於辦理身份證使用的是公安部內部區域網。出於網路安全、保密的需要,公安內部區域網禁止接入外部互聯網,禁止使用磁碟U盤等外部介質,因此,市民自己攜帶的電子版照片,無法拷貝進電腦和身份證辦理系統。同樣,傳統的紙質照片,也無法掃描進電腦和系統。
但有一種情況時例外的,就是如果換領身份證的市民,在短時間內容貌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可以使用身份證系統里之前的照片,而無需重新拍照。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九條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