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對方的身份證號碼和名字,這種情況可以起訴對方嗎
有對方的身份證號碼和名字,這種情況可以起訴對方。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民事訴訟的提起,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解決爭議,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
起訴的要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需要的材料如下:
1、起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
3、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❷ 有別人的身份證照片,可以去到法院起訴嗎
起訴是不需要身份證的,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由法院立案,進入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