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事案件中視頻照片作為有效證據條件是什麼
你好!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六十五條說:「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以認定有效。」
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最關鍵的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直接點就是正常情形下錄的音,只要不違反法院的禁止性規定,就是合法的。可以做為證據使用。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直接點就是正常情形下錄的音。
⑵ 視頻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嗎
法律分析:視頻在法律上可以作為充足的證據。要使視聽資料(視頻屬於視聽資料)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當事人出示的視聽資料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視聽資料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3)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復製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⑶ 偷偷拍的照片或者是視頻,在法律上能否當作證據
偷錄、偷拍的非法證據能否作為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可以作為證據。只不過證明力大小不同。根據與證據有關的規定,證據的類型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照片、視頻等屬於前述的證據類型。而偷怕屬於一種取證的手段,對於因偷怕偷錄的取得的證據,要根據不同的情形來看,如果通過一些公開的手段很難取得證據的,如果將偷怕的照片視頻不作為證據使用的話,那麼很多情況下取證會相當困難,特別是在一些比較私密的領域,比如離婚案件中為了證明對方出軌,如果不採用偷拍的方式取證的話,是很難獲取對方出軌的證據的。
⑷ 照片和視頻可以作為證據么
法律分析:照片可以做為證據,但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⑸ 視頻錄像能不能作為法律證據嗎
法律分析:視頻證據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影響證據效力的相關因素:提交證據應當出示原始載體,有些人將視頻內容導至電腦以文件的形式存檔,向法院出示的僅為刻錄後的光碟,這已經不屬於證據原件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