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拍了別人的照片,但是我沒有傳播出去,會違法嗎
《民法典》明年就要實施,
最近,在攝影圈裡,肖像權這個詞很火。
主要是因為《民法典》對肖像權保護進行了很多重新定義,
總結成一句話來說就是:
事實上,作為一名攝影愛好者,無論是刻意還是無心,照片里,總會有陌生人入境。
「我未經許可拍攝到一個陌生人,會不會被他告?」
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理所當然地認為就是頭像、樣貌。
對此,《民法典》第1018條將肖像定義為:
「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比如,你覺得有個人的眼睛很好看,拍了特寫,
或者覺得小翹臀、大長腿好看,拍了特寫,
亦或者拍了個全黑的剪影,
如果這些部位或者輪廓,能被准確識別於是屬於哪個人的,
那麼,就相當於侵犯了肖像權。
這也是大家一直以來認定自己不會侵權的依據,
就是學習交流、至多參加個影賽,
不涉及經濟利益,是不是就不侵權?
對此,《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看,寫得很清楚了,根本沒有「以營利為目的」這樣的表述。
所以,如果對方沒同意,你拍了就拍了,
但拿出來,讓他看到了,你就有麻煩。
1019條也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這個另有規定,是什麼規定?
a.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就是在小范圍內的公開,以學習為目的,是可以的。
b.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比如拍一個突發新聞,裡面有警察叔叔,或者當事人。
c.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比如警察叔叔需要抓壞人,就會公布嫌犯樣貌。
d.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比如你拍個風景,裡面有路人,那就屬於不可避免。比如下圖裡面這些人。
e.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這個比較寬泛,我的理解是,比如你曝光了一個人在從事不道德行為,那麼就不涉及肖像權問題。
那結合著允許和不允許的這幾條法規,我想給出一點自己的看法。
1.如果是拍攝風景、街貌,不是專門以某個人作為拍攝對象,那麼,任何人的偶然入鏡,都是不用擔心的。
2.如果想拍攝某一個人為主體,比如人文紀實,要考慮自己照片的用途,如果是交流學習,那沒問題,但不要拿去參賽,更不要掛到圖庫上獲利。
3.拍人文或者人像,照片如果日後有可能他用,那拍照之前,一定要經過別人的授權,也就是口頭經過允許。過去,有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你的後盾,現在,這條沒有了。所以,只要別人沒有同意用,你用了,就可能會被告,而且,極大概率你會輸。
4.如果怕錯過某一瞬間,也可以先拍後問。
5.如果是拍合影,或者照片中的主體是幾個人組成的,那麼,就要取得所有人的肖像權許可。
6.實在想融入人的話,拍有意境感的照片會更穩妥,比如人小一點,或者更藉助光影模糊他的細節。
7.多拍公眾人物,少拍個人,被告的幾率很小。畢竟,他們早被拍習慣了。
8.非必要,不要隨便醜化、搞笑處理別人的照片,尤其是名人,惹上官司的可能性很大。
9.如果非要賭概率的話,IF你是個小角色——普通攝影愛好者,那拍了發了,也就拍了發了,別人估計也懶得找你麻煩。如果你是個大V,影響力很強,那用照片一定要慎之又慎,靠照片又出名又賺錢,遲早被盯上。
其實之前有個例子挺有代表性的,
也沒說啥壞話,然後,就被鞠婧禕團隊給告了,索賠40萬。
最近,法院給出了判決,鞠婧禕敗訴。
法院認為,博主在文章中引用了鞠婧禕照片,
並無惡意醜化鞠婧禕的意圖,也並沒有用於商用,
但從中咱們還是能看出一些東西,
就像上面說的,用肖像,一定要經過別人同意,尤其是名人,更要小心。
另外,除非經過允許,否則不要隨便篡改別人的肖像,無論是美化還是醜化,都可能引起別人的不悅。
再有就是,從結果來看,學習交流的目的,一般來說,問題是不大的。
你們給我投稿,我給你們修圖,可別回頭反過來告我啊!
不是法律出身,純屬自己瞎琢磨,有不當的地方,請法律大咖拍磚指正。
② 覓知網的圖片可以用來參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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