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用手機拍別人算侵權嗎
當然算侵權。我國法律規定,每個公民依法享有權利依法履行義務。但是法律沒說我們可以損害他人的利益。侵權行為大多數是有害他人,群體,國家利益的。打個比方,你就能很清楚的明白,不經過他人同意用手機拍他人算不算侵權了。注意,以下說的案例是反面教程。如果一個人為了拍攝某種帶有顏色的小視頻,發到一些法律不給予保護的平台上,賺一些非法的錢財。
那麼他們會那上一些設備,有的使用手機,有的使用迷你攝像頭,他們專門去大街上,未遂一些外貌美麗的女子,拍攝一些不可告人的視頻。請問這樣的行為算不算侵權呢?答案肯定是,算侵權行為。這只是說的輕巧了一些而已,如果這個人只是拍攝不傳播的話,他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的侵權行為。如果這個人將視頻流出,放到網上進行售賣,收取一些經濟利益的話,他就造成了違法行為。如果拍攝時候對受害者進行動手行為,那麼可以判定這個人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國家法律規定每個人依法享有個人隱私權,所以一切侵犯個人隱私的事物都算侵權行為,比如說非法拘禁,搜身,辱罵,或者偷窺,或者偷拍。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而個人隱私權內包括肖像權。
法律依法保護公民的肖像不受侵犯,個人照片不會被非法利用,或者個人肖像不會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拍攝。如果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就用手機拍攝別人是最普遍的侵權行為,雖然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行為,但是我建議你不要去學習和模仿。因為有的人並不知道,雖然有些網紅也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拍攝別人,但是這么做是不正確的行為,我們不支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② 如果向阿里雲盤存入se情照片,但不傳播分享,只是用來保存,
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地,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保存、傳播色情照片均涉及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行為有明確規制,涉及刑事處罰。不僅製作、復制、出版、販賣淫穢物品牟利將受到嚴厲制裁,即使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亦將承擔法律責任。出版淫穢書刊,提供書號或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同樣需接受法律懲罰。
傳播淫穢物品罪則對傳播淫穢內容的行為進行規定。情節嚴重者,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播放淫穢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除面臨刑罰外,情節嚴重者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製作、復制淫穢電影、錄像組織播放的,處罰更重。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將從重處罰。
對於網盤的使用,多樣的壓縮格式、文件重命名等方法看似增加了安全措施,實則難以避免法律風險。網盤並非私密空間,傳播淫穢內容的任何嘗試都可能遭遇法律制裁。作為公民,應始終遵守法律,避免觸犯相關法規。
③ 拍了別人的照片,但是我沒有傳播出去,會違法嗎
《民法典》明年就要實施,
最近,在攝影圈裡,肖像權這個詞很火。
主要是因為《民法典》對肖像權保護進行了很多重新定義,
總結成一句話來說就是:
事實上,作為一名攝影愛好者,無論是刻意還是無心,照片里,總會有陌生人入境。
「我未經許可拍攝到一個陌生人,會不會被他告?」
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理所當然地認為就是頭像、樣貌。
對此,《民法典》第1018條將肖像定義為:
「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比如,你覺得有個人的眼睛很好看,拍了特寫,
或者覺得小翹臀、大長腿好看,拍了特寫,
亦或者拍了個全黑的剪影,
如果這些部位或者輪廓,能被准確識別於是屬於哪個人的,
那麼,就相當於侵犯了肖像權。
這也是大家一直以來認定自己不會侵權的依據,
就是學習交流、至多參加個影賽,
不涉及經濟利益,是不是就不侵權?
對此,《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看,寫得很清楚了,根本沒有「以營利為目的」這樣的表述。
所以,如果對方沒同意,你拍了就拍了,
但拿出來,讓他看到了,你就有麻煩。
1019條也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這個另有規定,是什麼規定?
a.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就是在小范圍內的公開,以學習為目的,是可以的。
b.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比如拍一個突發新聞,裡面有警察叔叔,或者當事人。
c.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比如警察叔叔需要抓壞人,就會公布嫌犯樣貌。
d.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比如你拍個風景,裡面有路人,那就屬於不可避免。比如下圖裡面這些人。
e.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這個比較寬泛,我的理解是,比如你曝光了一個人在從事不道德行為,那麼就不涉及肖像權問題。
那結合著允許和不允許的這幾條法規,我想給出一點自己的看法。
1.如果是拍攝風景、街貌,不是專門以某個人作為拍攝對象,那麼,任何人的偶然入鏡,都是不用擔心的。
2.如果想拍攝某一個人為主體,比如人文紀實,要考慮自己照片的用途,如果是交流學習,那沒問題,但不要拿去參賽,更不要掛到圖庫上獲利。
3.拍人文或者人像,照片如果日後有可能他用,那拍照之前,一定要經過別人的授權,也就是口頭經過允許。過去,有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你的後盾,現在,這條沒有了。所以,只要別人沒有同意用,你用了,就可能會被告,而且,極大概率你會輸。
4.如果怕錯過某一瞬間,也可以先拍後問。
5.如果是拍合影,或者照片中的主體是幾個人組成的,那麼,就要取得所有人的肖像權許可。
6.實在想融入人的話,拍有意境感的照片會更穩妥,比如人小一點,或者更藉助光影模糊他的細節。
7.多拍公眾人物,少拍個人,被告的幾率很小。畢竟,他們早被拍習慣了。
8.非必要,不要隨便醜化、搞笑處理別人的照片,尤其是名人,惹上官司的可能性很大。
9.如果非要賭概率的話,IF你是個小角色——普通攝影愛好者,那拍了發了,也就拍了發了,別人估計也懶得找你麻煩。如果你是個大V,影響力很強,那用照片一定要慎之又慎,靠照片又出名又賺錢,遲早被盯上。
其實之前有個例子挺有代表性的,
也沒說啥壞話,然後,就被鞠婧禕團隊給告了,索賠40萬。
最近,法院給出了判決,鞠婧禕敗訴。
法院認為,博主在文章中引用了鞠婧禕照片,
並無惡意醜化鞠婧禕的意圖,也並沒有用於商用,
但從中咱們還是能看出一些東西,
就像上面說的,用肖像,一定要經過別人同意,尤其是名人,更要小心。
另外,除非經過允許,否則不要隨便篡改別人的肖像,無論是美化還是醜化,都可能引起別人的不悅。
再有就是,從結果來看,學習交流的目的,一般來說,問題是不大的。
你們給我投稿,我給你們修圖,可別回頭反過來告我啊!
不是法律出身,純屬自己瞎琢磨,有不當的地方,請法律大咖拍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