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發別人私照侵權什麼程度可以判刑
發別人私照侵權達到情節嚴重程度可以判刑。
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起訴別人亂發照片的流程如下:
1、收集相關的照片等作為證據使用,去法院起訴。
2、向法院起訴應當提交起訴狀。
3、起訴狀應當包括訴訟主張等內容。
4、起訴狀與相關證據材料一並提交給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予以立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在網上到處亂發別人的照片算違法的,侵犯了肖像權,可以採取民事訴訟來維權,但這不等於犯罪,具體的還要根據對方的目的來確定。
綜上所述,私自發別人照片,如果對他人構成名譽侵害的,可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將私人照片大量傳播,比如放在微博上、企鵝空間里、論壇里,向公眾擴散,或是散播給當事人的家人、朋友,給當事人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涉嫌構成侮辱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⑵ 侵犯他人肖像權判刑嗎
法律主觀:
故意侵犯他人肖像權犯法,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是一種民事責任,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從規定侵犯肖像權的法律當中我們就可以看出,這類行為並不會涉及到刑事犯罪,其只是對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這種損害還不至於需要用《刑法》進行評價,因此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是違法犯罪行為。侵權人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而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在肖像權侵權的確認上,根據民法典100條「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兩個構成要件,第一個條件在實務上有時保護過寬,似乎任何時候都要經本人同意,增加一條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三個。關於「阻卻違法事由」,它是指雖然實施了法律原則上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但是卻具有法律特別規定的不構成違法的事由,因而使實施的該行為成為合法的行為,因而阻卻了違法性。主要包括:,1、公益性:為維護社會需要,如先進任務照片展覽,不文明行為拍攝並公布批評,通緝逃犯,2、本人利益:刊登尋人啟事,3、新聞性:新聞報道,肖像權淹沒於集合、隊列、儀式中,不得主張肖像權,同理集體照片中的個人不得主張照片肖像權,4、為記載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予者肖像,參予就等於承諾肖像權被人使用。相反,「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但這一觀點對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有時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廣角鏡照嘴「獠牙」與野豬像放在一起),並不是為了贏利,同樣構成侵權行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這一限制。總結肖像權侵權的實務上構成要件為: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但如果是列為不文明行為拍攝並公布評論,像很多拍客常做的事,那就不算侵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肖像製作專有權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准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侵犯他人的肖像權是犯法的行為,一般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不是出於營利的目的,因為普通人的肖像沒有什麼商業價值,往往是因為歪曲他人形象。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⑶ 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的照片發到網上,這屬於違反民法還是違反刑法要判刑的行為
違反了民法中的肖像權,屬於違法行為,不過一般不會判刑,會判支付相關費用。如果未經本人同意傳播他人普通照片是民事侵權行為,如果是涉及個人隱私的照片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這個主要還是看發照片的目的,和造成的後果。
法律分析
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將照片發布在網上,而且不得老空利用信息技術醜化形象玷污名聲。如果是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和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或者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合理實施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要是不合理的話就會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懲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歲含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乎攜,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