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微信聊天內容和照片打官司能不能作為證據
微信聊天內容和照片在經過相關機構查證屬實後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微信聊天內容和照片屬於證據種類中的電子數據,在經過查證屬實後,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證據的種類包括以下 八種: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單獨的微信照片可以算證據嗎擴展閱讀: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案例:
滿足條件的微信聊天記錄可成為定案證據——易洪剛訴馮雪贈與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記錄屬於證據中的電子數據。
根據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記錄在審判實踐中作為定案證據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非實名制微信注冊時,應當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為本案當事人;確定微信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微信聊天的內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⑵ 微信截圖可以作為法律上的證據么
微信截圖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法院需核實其真實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種類包含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涵蓋以下幾類信息、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工具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登錄日誌等;文檔、圖片、音頻、視頻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或傳輸的,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在利用微信截圖作為證據時,應確保截圖清晰、完整,並能准確反映交流內容。同時,需附上其他證據如原始聊天記錄或通信記錄,以加強證據的真實性和可信度。此外,還應考慮證據的合法性及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確保所提交的證據能有效支持訴訟主張。
⑶ 微信截圖可以作為法律上的證據么
法律分析:司法實踐中微信聊天截圖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屬於電子數據。但是其證明效力較弱,如果能夠與其他有效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一個證據鏈條證明事實情況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