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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可以做為證據嗎

發布時間: 2022-01-13 05:50:40

A. 視頻錄像在法院是不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經查證屬實的視頻錄像可以作為法院的定案依據。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 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提供復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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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是有效證據的基本特性之一。關於證據的其他特徵的論述可參見刑事訴訟法學部分中的相關內容。民事證據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為法律所禁止,否則不具有證據效力。對證據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為了保障證據的真實性和維護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人們對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雙重要求。

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主體不合法也將導致證據的不合法。對證據主體的法律要求,也是為保障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法律根據證據特點,對某些證據的證據主體規定了相應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作出鑒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等等。

B. 視頻能作為法庭上的證據嗎

當然可以,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手機錄音屬於電子數據的一種,可以當作證據來遞交法庭做證據使用的

C. 被剪輯過的視頻可以做法律證據嗎急

不可以。

要使視聽資料(視頻屬於視聽資料)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當事人出示的視聽資料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視聽資料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3)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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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證據的基本條件:

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4、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後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據(法律學術語)

D. 視頻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視頻屬於視聽資料,證據要有證明效力需要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一般出問題都是合法性。證據取得的方式要合法,不能侵犯他人隱私,一般私自拍的視頻很可能侵犯他人隱私,而且視頻要明確地反映時間地點事件,否則會因為證明力不夠不被採納。

E. 圖片,視頻。錄音都可以當證據用嗎如果打官司

錄音、視頻材料都可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錄音資料並不一定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方能作為有效證據,只要取的該證據的時候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的,查證屬實的,錄音資料就能夠作為有效的證據。

F. 視頻在法律上可以是為充足的證據嗎

視頻在法律上可以作為充足的證據。

G. 視頻證據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主要證據嗎

視頻證據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使用。

《勞動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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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