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作打官司的證據嗎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決定對電子數據范圍作出詳細規定,同時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
根據這份修改決定,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類因素綜合判斷。修改決定同時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❷ 我截別人視頻裡面的一張截圖,發到微博算,侵權嗎
從你的描述,我覺得你的這種做法已經侵犯了別人的肖像權,是侵權的行為,建議你在他未對你作出警告的前提下刪除他,避免他通過法律途徑起訴你。
❸ 拍攝他人照片發微博涉及侵權嗎
在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拍攝他人照片屬於侵犯他人肖像權行為,需承擔侵犯他人肖像權的相關賠償。
首先應當判斷該圖片是否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圖片要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必須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這兩個構成要件。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3)微博被掛照片截圖可以公正嗎擴展閱讀
侵害他人肖像權。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
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❹ 惡意擴散我發表的微博,並截圖至其他平台,請問這算侵權嗎可以訴訟嗎
涉嫌侵犯名譽權,可以經律師取證後進行起訴。
❺ 微信上的聊天記錄截圖,可以作為法律證嗎
可以。
為了統一司法實踐中互聯網電子證據舉證、認定標准,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下稱規程),讓一直困擾法院審理的電子證據認定難題有了新解決路徑。
電子證據類型大幅度擴張,從電話錄音、視頻錄像向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類型擴展,逐步成為主要電子證據類型。據南沙法院統計,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微信證據。
占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的65%,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簡訊,分別佔14%,支付寶和QQ共占約7%。在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類糾紛中,也出現電子合同這一新的證據類型。
規程參考已經頒布施行的電子簽名法以及尚在審議過程中的「電子商務法」,結合實踐中出現較多的證據類型,將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限定為簡訊、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體所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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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微信中的聊天記錄,規程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
1、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2、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3、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法院在採信微信相關的證據時,由於微信並未強制進行實名認證,但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內容,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生活經驗,綜合相關信息,適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分析認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通過雙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分析是否存在刪除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據此作出事實認定。
❻ 截圖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據,去公證處是不是公正的
錄音作為視聽資料,不需要公證,可以直接作為證據出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❼ 庭審過程中,截圖證據(包括微博,微信,QQ等各大平台上的截圖)有法律效力嗎
目前是剛剛規定,具有法律效應截圖證據,但是在具體操作上面也得看。到底怎麼操作?估計也是比較麻煩的,目前現在沒有一個特別好的案例。
❽ 微博上有人誹謗我,還轉載了很多,我已經截圖,打算告對方,但怕人家刪了我到時候有口難辨,該怎麼處理
去公證處公證一下就可以,好像是一個頁面幾十塊錢的公證費。我以前也做過類似公證的,別人盜用我們網站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