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微信視頻聊天可以造假嗎
微信視頻聊天一般不能造假。
微信(WeChat)是騰訊公司於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個為智能終端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免費應用程序,由張小龍所帶領的騰訊廣州研發中心產品團隊打造。
發展歷程
微信由深圳騰訊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於2010年10月籌劃啟動,由騰訊廣州研發中心產品團隊打造。
該團隊經理張小龍所帶領的團隊曾成功開發過Foxmail、QQ郵箱等互聯網項目。騰訊公司總裁馬化騰在產品策劃的郵件中確定了這款產品的名稱叫做「微信」。
2. 網上轉發別人視頻會不會侵權
法律分析:轉載網路視頻屬於侵權行為。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經作品權利人同意的傳播行為都屬於侵權。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3. 網路用語「拼爹」是什麼意思
一個當今社會流行詞,指的是「比拼老爹」。在貧富差距越來越明顯的社會,子女的貧富意識也越來越明顯,這就造成了子女比拼各自的自己的父母,例如: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等,這些人認為自己學得好,有能力,不如有個「成功」的老爸。這個詞和富二代、窮二代這兩個詞緊密相連。
4. 現在還處於拼爹的時代嗎
現在已經不是拼爹的社會了。現在有很多單位的人事招聘都是公開透明的,即使有一些人有很強大的關系但也進入不去了,只能靠孩子的實力自己考進去了。
企業也不好管理。原來有很多富二代,他們在接手父母的生意之後就可以享受生活,他們不用擔心這個公司的未來,因為父母已經給他做了很完美的鋪墊。但現在的公司競爭是非常激烈的,一旦放鬆警惕就會被其他的公司取代。所以現在的社會完全是靠自己打拚已經不是在拼爹了。
5. 搬運外網視頻侵權嗎
法律分析:搬運網路視頻屬於侵權行為。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經作品權利人同意的傳播行為都屬於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6. 搬運視頻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
搬運網路視頻屬於侵權行為。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經作品權利人同意的傳播行為都屬於侵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該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對自己的網路作品擁有使用權。該法規定了「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權行為。搬運視頻在沒有獲得權利人許可情況下屬於侵權行為。搬運視頻本質上沒有任何創造性和勞動價值,屬於典型的「不勞而獲」,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