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偷盜被公示算違法嗎
信報訊 近日,市民秦先生撥打本報熱線電話反映說,他在錯埠嶺三路樂華超市看到超市門口公示了一張列印的小偷照片,前後已經公示了最少一個星期的時間。雖然小偷偷東西確實屬於違法行為,但是秦先生認為超市如此做法也涉嫌違法行為了,連警方公示嫌疑人的照片都要打馬賽克,超市這樣一直公示小偷的照片,肯定不妥吧。
針對市民提出的疑問,記者專門詢問了市北公安分局的民警,得到的答復是,超市私自公示小偷照片確實屬於違法的行為,這是有明文法律依據的。根據《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而所謂人格尊嚴,則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不容侵犯的權利。為此,超市門口張貼疑似小偷的監控視頻截圖照片,進行公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嚴。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人格權,其中包括肖像權和隱私權等。
「一個人只應該就他的行為對法律負責,盡管小偷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是對他的處罰也只能是由法定的主體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進行。從監控錄像裡面列印出來的照片是模糊的,假如張貼照片上的小偷與消費者的面貌大致相似,是否被誤認為小偷呢?」辦案民警表示,遭遇小偷超市可以選擇向所在派出所報案,將監控視頻資料提供給警方以盡快抓獲偷盜嫌疑人,切勿私自公示小偷照片。
㈡ 公布小偷照片是否侵犯其肖像權
法律分析:公布小偷的照片沒有侵犯其肖像權。侵犯肖像權是指不經過他人允許就使用他人肖像甚至用於謀取不法收入的行為,公布小偷的肖像並沒有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但是公布其照片是出於阻卻違法行為的事由,是不屬於對其肖像權的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㈢ 把小偷照片私自公眾是不是違法行為
是違法的,小偷雖然是罪犯但他也有名譽,這樣私自公布小偷的照片是侵害了他的名譽權,會被追究責任的,就算被法院宣判為小偷也不可以將他的照片公布,私自公布後在他服刑滿後在社會上會被歧視,讓他無法生活下去,最後他只能提起訴訟如果你們是國家機關那他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要求賠償等.
㈣ 監控里小偷偷了東西,我能吧她圖片列印出來嗎
不可以,你可以列印後交給警方但是不能貼在店裡,那樣就侵權了,要承擔法律責任
㈤ 發布小偷照片算侵權么
法律分析:將小偷照片公布,目的並非是為了營利,這不足以構成侵犯肖像權。公民有監督權,批評某種不文明的行為、舉止,以譴責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而使用公民肖像,是不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㈥ 把小偷的照片曝光違法嗎
法律分析:將小偷行竊過程的照片公布,主要涉及是否侵犯肖像權問題。可能侵犯到別人隱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㈦ 將小偷的照片公布於眾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權么
侵權,只有經過公安部門的批准才可以。
㈧ 商店(不是司法機關)公布小偷照片並提醒人們注意算侵犯隱私權嗎
1、公布小偷照片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一方面小偷不一定被法院判決,沒有判決的人就是合法的受保護的人,他的照片不能夠被當作小偷隨意展示。另一方面,即使是判決盜竊罪了,其合法的人身權利仍然受法律保護,不能隨意侵犯。
2、私自貼明星照片要看什麼性質了,如果是僅僅掛在大堂里做裝飾用,這個不一定是侵權的。但如果是用作了廣告等商業用途,則一定是侵權了。比如前一陣,濟南一所醫院就因為用了某明星的照片為自己的整容手術做廣告,被該明星告上法庭了。
3、需要說明的是,掛明星照片做廣告的行為,不是侵犯隱私權,而且侵犯肖像權。
㈨ 小偷在我店裡偷東西。被我抓了。我把它頭像拍照上傳網站曝光,會犯法嗎
小偷在你的店裡偷東西,我覺得他確實是被你抓到了,無可厚非,因為他偷了東西,我覺得有些時候必須要抓住他,因為老鼠過街人人喊打,我們對小偷都是恨之入骨但是你把他的頭像,拍了照,隨便在網上傳播,你犯了,侵犯肖像罪,我覺得你是犯法的,而且現在在網路上傳播東西非常快,而且在網路上,犯罪也是非常多的,有很多人都會這樣做,但是他們不懂法已經觸犯了法律,我覺得這樣的時候你就沒有道理了,我覺得,你隨意地把她的頭像傳上去,會對她造成不好的影響,我覺得他,他是小偷,國家,可以教育他,而且,公安機關可以處罰他,但是你沒有權利對她這樣做,所以說,你已經觸犯了法律,嗯希望你能夠及時止損,能夠把這種東西,嗯嗯,乾脆抓緊,收回來。
㈩ 可以把小偷的照片列印出來,做尋人啟事嗎
可以找人,但不能以通緝的形式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