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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拍遊客照片我可以告他們嗎

發布時間: 2022-12-10 02:36:36

⑴ 拍攝照片被侵權如何維權

當自己拍照的作品被人侵權時,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給自己維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可以撤回你的作品,但是已經不能撤回的情況下肯定是要賠錢的,就類似於把你的作品買過來使用了。

其實這件事是這樣的,在影片中,有大概2秒的時長出現過原告拍攝的照片,根據法院認定,確實沒有經過原告同意,被告公司被判處了2萬元的賠款。


話說回來人們變得越來越有維權意識是一件好事,無論是著作權還是肖像權都應該被保護,只不過在遵守法律的同時也要顧及一下情理,在對你沒有任何金錢和人身損失的時候,還是選擇算了,勞心勞力不討好的事情有時候有點累!

⑵ 景區相館喊價20拍完變700,消費者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還有一點就是當發生這種情況的時候,我們應該找景區的相關管理人員,因為對於這些景區管理人員來說,景區的利益高於一切,當景區裡面發生這種欺騙消費者行為的話,那麼損害的就是遊客們的心,有很多遊客可能會因為這一點事情,不會再來這個景區裡面消費,所以作為景區的管理人員,會立馬對這個照相館實施懲罰,而且還會對消費者進行退款處理,做到很好的保障。但是當景區的管理人員不負責任的話,我們可以用證據去投訴,到當地的旅遊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因為這樣才能夠更好的規劃景區裡面的行為。

所以在我看來,其實在發生這樣的事件的時候,最不應該的就是和賣家據理力爭,因為他們沒理還會攪三分,而且這樣的事情不止是出現了一次,我們在實施反駁的時候應該有證據,首先就是用一些媒體軟體把它的證據錄下來,我們在投訴的時候也會有理可循,否則如果他狡辯的話,我們不但沒有維權成功,有可能還會被他們反咬一口。

⑶ 旅遊景點有人未經我同意就給我照一張相,再問我要不要,要 10 元錢,這樣違法嗎

旅遊景點有人未經本人同意拍照並收費是違反肖像權的行為。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 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 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於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徵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於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⑷ 茶馬古鎮景區私自列印遊客照片竟用來賺錢,你怎麼看

臨近五一小長假,很多人都會選擇錯峰出行,提前去自己想要遊玩的城市當中看一看美景。不過我們在旅遊的過程當中一定要警惕那些商家的陷阱,很有可能在我們不注意的情況之下,商家早就已經為我們設置好了圈套來坑遊客們的錢,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茶馬古鎮這個景區當中一些不良商家所做的令人非常憤怒的事情。

黑心商家應該被管控

等到拍完照以後選照片的時候才發現照片非常的模糊,而且特別的小,於是就希望商家將照片放大一些,然後再進行列印。可是等到照片列印完成,而且也做好相框之後,說好的20元一張的照片卻搖身一變成為了100元。這時候商家才會表示20元只是尺寸最小的照片,可是他們在放大照片之前也並沒有提前告知遊客的價格,這樣的商家也應該引起當地旅遊局的注意,嚴加管控。

⑸ 九寨溝景區內遊客因拍照站位起糾紛,「拍照」是旅遊正確的打開方式嗎

7月23號,有網友發文稱在四川的九寨溝這一景區中,有一些遊客因為一些小事發生了肢體沖突,景區根據這一現象表示,在工作人員進行疏導之後,雙方都各自離開現場。很不可思議,竟然會為了搶拍照地點而吵起來,甚至還會發生肢體沖突。我認為旅遊拍照的話是非常正常的一個現象,但是也要遵守規定和道德,一定要講究先來後到,相互體諒才可以營造景區拍照的良好氛圍。

遇到事情一定要冷靜,學會與人相互交流,相互體諒,用這種肢體沖突的方式來解決,盡管可以擺平,但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如果對方有什麼不好的行為,並且是對方的錯,可以好意的提醒一下,但是一定要注意語氣,這樣的話結果就很可能不一樣了,雙方還可能成為好朋友。不文明的行為是要通過一些方式來化解的,而不是通過另一個不文明的行為來解決。

⑹ 沒有經過我同意拍我的照片我可以告他嗎

如果只是拍照並不存在侵權行為,是不能夠起訴對方的,但是如果有其他對照片的利用行為,則可能違反法律規定。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以「贏利為目的」的,是以贏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准。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贏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准為標准。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但是要判斷是否是以贏利為目的,還要提供材料到司法部門,由司法部門來判定。

⑺ 在景點參觀,在入口被工作人員要求拍照。到出口發現照片已經被列印出來,且被景區定價100元要賣給我。

樓主,這種行為並不算作侵犯肖像權。而是景點提供給遊客的人性化的服務。這種服務方式在全世界各地的知名旅遊景點都有,巴黎的埃菲爾鐵塔呀,香港的昂坪纜車啊都有。若是侵犯肖像權,在這些法制高度健全的社會,這樣的模式就不會存在哦。至於定價100出售,您可以選擇不要,如果強行出售,您可以考慮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