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照相館照的照片怎麼上傳到網上
有幾種方式 你看下:
1.找有掃描儀的地方掃描到電腦上 然後注冊一個網路相冊 即可上傳
2.找數碼相機把照片固定平整,注意好光感拍下來,然後上傳到電腦上的網路相冊。
3.有讀卡器的手機或可以接電腦數據線的手機也可嘗試拍照。
(推介:掃描儀是常用的,像素不受相機和手機的約束,可去婚紗影樓或小型照相館詢問,需要自己准備一個U盤,不貴,1G差不多40-80RMB之間,可作自己長期的數碼相片存放器)
嘿 信息時代 准備上一個個人U盤 無礙.希望你上傳滿意,成功。
⑵ 我在大街在亂拍的人像,可以發布到網路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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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很長,但是看完會對你有幫助,同時增長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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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里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里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有因果關系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系。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製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麼?我想原因很多,但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於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⑶ 在大街上拍到的陌生人照片可以發到社交網站嗎網友對其惡意語言攻擊,拍照的人侵犯其肖像權了嗎
侵犯了,在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將當事人的照片用於商業用途或者別的什麼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應該都算
⑷ 我在街上拍的這個照片或視頻傳到網上違法嗎
未經許可,擅自發布他人的影像資料都是違法的。如果沒有拍的臉就沒關系了。
⑸ 在街上拍到照片,有人但看不到臉,發到網上去了,犯法嗎
發布別人的照片,不能侵犯肖像權。即使看不到臉,如果涉及到當事人的隱私,當事人可以追究自己的權利。一般發布到網路的照片,沒有特定的當事人(當事人不知道),不是公眾人物,很少引起糾紛罷了。
⑹ 在生活中(包括在街上等公共場所)拍到的視屏或者照片傳到網上犯法嗎
只要不涉及到個人隱私,不違法。但是,我建議,如果拍到犯罪證據,最好還是交公安機關為好,這有利於早日破案。
⑺ 隨便在大街上拍美女,然後上傳到快手、抖音上,違法嗎
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照片發到網上的,是屬於侵犯肖像權或者隱私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2、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二、隱私權包括哪些權利
隱私權包括以下權利:
1、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2、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⑻ 別人把自己走在路上的照片上傳到網上的行為違法嗎
如果別人把你走在路上的照片私自上傳到網上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並且沒有得到你的同意,那這種行為肯定是違法的行為,因為別人的這種做法已經算是侵犯到了我們的肖像權了,所以說我們可以直接投訴這個人,並且讓他做出相應的補償。
當然了,我覺得不管怎麼說,你既然想要把別人的視頻放到網路上面去,那多多少少還是要和別人商量一下的,萬一你的這段視頻給別人帶來一些特別不好的影響,那對別人來說也是一種困擾。所以說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千萬不要為了自己而去影響到他人,別人同意了,那麼我們自然是可以發布視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