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通事故未處理,警察有權利把監控視頻給當事人和發到網上嗎
能給當事人啊,發網上也可以啊,只要不侵犯隱私,而且監控是公眾場所的,但是不能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
㈡ 個人以派出所名義發信息犯法嗎
如果你以派出所的名義發信息,我覺得肯定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尤其是現在我們對這個信息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所以不要自找麻煩。派出所如果確實需要發布信息的話,他有他的官方渠道來進行發布,所以這一點上我們不要以身試法。
㈢ 警察一直拍司機或者其他人發在網上犯法嘛 不會侵犯別人的個人隱私
如果在他職業范圍之內的拍攝是允許的,除非遇到特殊情況,好比執行秘密任務,是不允許在網上公布的。如果覺得有用望採納
㈣ 警察可不可以游戲直播啊,能不能幹呢是不是有明文規定不允許呢
可以的。
在下班回家的休息時間,不能把警服等警用物品暴露在攝像頭畫面內,不要談自己的身份、職務等與工作相關的所有事情。總之,不要和工作扯上任何關系,只是把直播當做業余愛好。這樣應該還是可以直播的,應該沒啥問題的了。
相關規定
2007年12月,廣電總局公布《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10年3月,同樣由廣電總局發布《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2016年6月,網信辦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2016年9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11月4日發布《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規定》旨在促進互聯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㈤ 民警個人賬號抖音直播可以嗎
可以。但是警察不能穿著警服網路直播的,一般講在不涉及保密行動或警務機密時,公務行動時可以發布警察穿警服執行公務照片,但是如果個人直播的話,抖音平台不通過其直播,說明是禁止個人直播的
㈥ 警號可以發朋友圈嗎
警號不可以發朋友圈的。
是因為警號是警察的個人信息,查這個警察的警號,就會把這個個人的信息全部找到,所以警察在接受采訪時擋住警號也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
朋友圈,一般指騰訊微信上的一個社交功能。朋友圈一般指的是騰訊微信上的一個社交功能,於微信4.0版本2012年4月19日更新時上線,用戶可以通過朋友圈發表文字和圖片,同時可通過其他軟體將文章或者音樂分享到朋友圈。用戶可以對好友新發的照片進行評論或贊,其他用戶只能看相同好友的評論或贊。
微信設置里有個比較隱蔽的開關朋友圈三天可見。通常這種隱蔽設置很少人會用,因為大部分人都很懶。超過一億人,設置了朋友圈三天可見。這個開關,是微信里用的人最多的。這個功能是一個非常有效的自我防衛機制。
有輿論指出,當今社會,作為現代科技發展和工業現代化成果之一的手機,已經成為人們廣泛使用的通訊工具。使用手機在朋友圈發送微信,轉發各類文章,信息,是人們互相之間交流,溝通,聯絡,信息傳遞的重要途徑,人們之間的聯系因此變得更加迅捷,輕松、方便。
但是,凡事有利有弊,前述吳某因在朋友圈轉發微信和發表評論,被認定違反政治紀律,就是一個例證。此事,對於吳某是深刻教訓,對於公職人員則是提醒和警示,微信朋友圈絕不是隨意放言,口無遮攔而又平安無憂,任性瀟灑的封閉保險箱,在圈子裡同樣要自律慎言。
㈦ 個人違法記錄民警可以隨意查詢或泄露嗎
不可以也不合法。除有工作需要外,公安機關不可以隨便查別人的個人信息。警察要查別人的個人信息情況,除非是辦案需要,並且還經要公安局的相關部門開具相關手續,否則就是違法行。如果公安人員泄露個人信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警察私自查別人信息犯法。個人信息屬於隱私部分的,任何人和任何組織不得私自查詢、泄露、傳播,否則屬於侵權行為,造成後果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警察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查詢別人的信息,侵害個人權益的,屬於侵權行為,可向其上級機關、人民檢察院和紀檢監察部門投訴控告,並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即精神損害賠償等。有人私自查詢個人信息有證據證明私自調取,就可以證明是違法的.侵犯其隱私權。公民個人,經法定的審批程序,可以查詢其他公民的個人信息;如果個人未經法定審批程序,私自查詢的,肯定是違法行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㈧ 警察可以將我的身份信息透露給別人嗎!
當然不可以了。個人身份信息屬於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的,警察辦案可以調取個人信息數據,但不能透漏給別人,否則就是違法犯罪行為,要處理的,甚至都可以判刑的。
㈨ 警方未經當事人允許,將執法過程視頻上傳到網路,這屬於侵犯當事人的權益嗎如果是,具體是什麼權益
根據我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范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也就是說,國家機關必須是依法履行職責為前提,不捏造、歪曲事實等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以及違法事實等事宜進行實時報道。
如果,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的過程中不想招惹國家機關或新聞媒體給被曝光的話,建議養成自律的好習慣,不要違反國家法律,不要違背公序良俗。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㈩ 警察可以將我的身份信息透露給別人嗎
警察是不可以將他人身份信息透露給別人的。
警察法有規定,為了保護個人隱私,不得私自透露給非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各種個人信息。如果透漏了,則是違法行為。將會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身份信息是每個公民的隱私,如果警察將他人身份信息透漏給別人,並給他人造成了損失,這就是侵犯別人的隱私權。作為當事人是可以去舉報的。並且這一行為也觸犯了法律,對涉事警察可以依法處理。
但是作為個人呢,還是需要保護好自己的隱私和身份信息的。平時不要把自己的身份信息透漏給別人,尤其是現在網路那麼發達,可能由於自己不經意的一個行為,就已經將自己的隱私透漏出去了。而作為司法部門,更應該保護公民的隱私,做到知法守法,為廣大人民群眾做好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