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看守所內能帶進去家人的照片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看守所送物、會見、通信、請假須知看守所對在押人員近親屬送物的規定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在押人員收發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經檢查,對沒有發現問題的信件即可發出或交給在押人員本人;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內容的信件,應予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在押人員發收的信件,看守所未受辦案機關委託檢查的,則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1)監獄看家人可以帶照片嗎擴展閱讀:
第三十五條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
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六條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准,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
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並不得在所外過夜。
第三十七條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條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託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受人犯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里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並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幹警收監。
❷ 探監可以帶手機進去看照片嗎
法律分析:探監不可以帶手機進去,不可以用手機看照片。其通信自由受限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❸ 監獄可以寄照片進去嗎
可以。我國《監獄法》規定,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對於親屬的照片可以通過檢查交給服刑人員,而且還可以通過親情感化的力量能促進服刑人員改造。
❹ 律師會見可以帶家屬照片嗎
律師會見可以帶家屬照片,但不得傳遞。律師應該遵守會見規則,根據地方司法部門和公安部門的會議規定,明確禁止律師從事下列行為,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不得帶犯罪嫌疑人近親屬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參加,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轉移信件、錢款和看守部門禁止的其他物品,不要對犯罪嫌疑人使用移動通訊工具,未經人民檢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采訪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拍照。
一、律師會見
可以來帶家屬照片自給被羈押人員看,但不得傳遞。律師會見要遵守會見規定。根據各地司法廳、公安廳會見的規定,都明確禁止律師有如下的行為: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不得攜領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員參加會見;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轉遞信件、錢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將移動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經人民檢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
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可以會時轉達家屬的意見,但不能帶信件。《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綜上所述,受聘請律師在與犯罪嫌疑人家屬簽訂委託協議後,應當盡快把委託協議提交辦案機關並依法提出會見的要求,若拖的太久未去會見,則往往會引起委託人的不滿,甚至會向律協投訴。
❺ 視頻或者會見犯人時家屬可以帶照片么
可以。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注意所送物品不能帶有金屬物。
❻ 看守所可以帶照片進去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在押人員收發的信件和物品可以進行檢查。經檢查,對沒有發現問題的物品即可發出或交給在押人員本人;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內容的物品,應予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在押人員發收的物品,看守所未受辦案機關委託檢查的,則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看守所送物、會見、通信、請假須知看守所對在押人員近親屬送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