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如何購買農村土地用作住宅用地
一、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是不能購買其他村子的房屋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三、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准;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
(3)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准。至於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兩種情況:
(1)城鎮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2. 如何購買農村土地
根據土地承包法、物權法以及現在最新的政策,農村土地可以買賣,但前提條件是不能改變土地用途,具體怎麼辦理還沒出台。不過依據以前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定,如果是不改變土地用途且用於農業經營,由當事雙方簽定協議即可,如果是轉讓需報土地發包方備案,也就是向村委會或者村組報告一下,不需要村組批准。
如果要保護自己的權益,就最好去縣級以上農業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如果是買土地搞商業開發或企業建設,則需要通過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徵用與轉讓手續。
3. 如何買農村土地或者說徵用農村土地
農村集體土地,只有政府先征,轉變為國有土地,才允許進入市場買賣。其他的一切買賣集體土地行為,都屬違法。私下交易則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想用集體土地,建議以「租用」或臨時用地的形式來辦理,這樣較為靈活,而且不碰紅線。
4. 如何購買農村集體土地
1、首先你是非農業戶口的話,你是沒有資格購買農村集體土地建宅基地的。即使簽了協議,進行買賣,也是不合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2、如果你是該集體組織成員,依然是農業戶口的,可以向當地政府國土部門申請宅基地。我提供以下資料,僅供參考:1)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3)農村村民佔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還提供一篇論文給你:本文僅就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特徵、轉讓與抵押問題作一粗淺探討。本文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用益物權屬性,主體具有特定身份性,權利行使具有受限性。同時,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區分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內的轉讓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轉讓,認為按現有農村實際和現有法律規定,應適當擴大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宅基地的轉讓,擴大交易主體和交易范圍,拓寬農民融資渠道,保護農民現有的宅基地財產權。對非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轉讓持否定態度,認為,我國人多地少,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形成,應杜絕城鎮居民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宅基地,否則會與我國現有的土地制度相沖突,不利於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關於宅基地的抵押,本文觀點認為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探討抵押,並且圍繞能否實現抵押權,盡可能發揮宅基地在市場經濟的應有作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與抵押問題,在《物權法》頒布實施以前,理論界及司法實踐中有較多爭論。現《物權法》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也僅有四條,在司法實踐中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與抵押仍存有很多模糊認識。本文僅就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特徵、轉讓與抵押問題作一粗淺探討。一、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特徵(一)、用益物權屬性。所謂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佔有、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著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性以憲法的形式確定為集體所有,同時,《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也作了將宅基地確定為農民集體所有的進一步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人有權在所有權為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著物,並有權排除他人的干涉,享有對宅基地的獨占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權利屬性符合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他物權的特徵,其根本性質是一種用益物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中國土地政策基礎上形成的固有制度。(二)、主體具有特定身份性基於農村土地有限性,雖然農村土地是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國家法律不允許農村集體組織任意改變土地用途,而且宅基地數量不可能是無限的,因此,宅基地成為了有限的、稀缺的資源。所以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生產和生活中的一項重要財產。《物權法》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是針對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其他人或組織不能成為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享有這種福利的主體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三)、權利行使受限性。《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上述規定,農民出賣、出租、抵押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都受到限制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另外,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也需履行相應的程序,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看,宅基地使用權的採取審批的方式,大致包括以下三個步驟,即使用權申請、土地使用權人同意、行政審批。《民法物權草案》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宅基地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宅基地使用權,不得違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來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權利行使受到限制,有別於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抵押、轉讓。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農民作為重要的勞動力大量向城市轉移,有的農民在城市選擇長期居住後,便要賣掉農村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也要隨之轉讓。就會產生相應的一些法律問題。(一)、同村村民之間宅基地轉讓問題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大多體現為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一並轉讓,單獨就房屋宅基地的轉讓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多見,但農村房屋的轉讓必然涉及宅基地轉讓。一種觀點認為,同村村民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宅基地。理由是依照現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同村村民之間的宅基地買賣和轉讓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依據法無規定不禁止的原則,同村村民之間的宅基地不應加以限制。另一種觀點認為,同村村民之間就宅基地的轉讓應是有限制條件的轉讓。轉讓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須徵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必須與合法建造的住房一並轉讓。受限制轉讓的理由是:(1)目前有的集體經濟組織基本沒有空地可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村民,分配宅基地多數是指批准村民在自己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中劃出一部分作為宅基地來建房,因此村鎮建設規劃難以執行,土地浪費較大。(2)用地指標少,村民需求量大。因婚嫁、生育等原因,有的家庭宅基地不夠,因此千方百計擴大宅基地,出現了借離婚擴大宅基地的現象,甚至不惜受罰也要多佔宅基地。(3)因為繼承、流轉、分家等原因,已經出現了一戶村民幾處宅基地的情形,導致宅基地的擁有量十分不均衡。對於上述兩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和現有國情,第一種觀點雖然鼓勵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宅基地,卻沒有充分考慮我國現有農村宅基地總量不足的實際,若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宅基地沒有限制,會出現少數人擁有多處宅基地的問題。其他成員在沒有宅基地的情況下只能去擠佔耕地。但是第二種觀點限制條件過分嚴格,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若有成員要轉讓其使用的宅基地,按照第二種觀點所限制的條件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受讓者,即使找到符合條件的受讓者也難以形成競買局面,會成為單一的買方市場,不利於充分保護出讓人的財產權。因此筆者建議適當放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受讓者的條件,即將第三項限制條件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放寬為受讓人現有住房和宅基地不超過二處,突破現有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肯定現有農村存在合理的收入差距的同時,促進有限的宅基地資源合理的配置,鼓勵農村先富起來的人適當的利用和開發土地資源,保護出讓人的有限的財產權。另外,第一項的限制條件即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也應考慮現已在城鎮或其他地方有穩定的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出讓人,無須再限制必須擁有兩處農村住房的條件。盡量擴大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出讓和受讓主體,用市場這支無形的手來予以調整。現我國近9億農民人多地少的實際國情,階段性地將農村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從大市場中分離出來,也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的無奈之舉。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5. 如何合法買賣農村土地
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個人沒有任何權利出售自己承包的集體土地,任何形式買賣土地都是非法的,不被承認的。
6. 如何購買農村土地
朋友這個問題很難辦的,需要找很多方面的關系的,即使辦下來了也不是萬無一失的,有法規規定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物權法》第153條明確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民房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其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7. 農村土地使用權如何買賣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土地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土地,但同時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
國有土地有國有出讓地和國有劃撥地兩種。
3.
國有劃撥地使用權是不能上市自由轉讓。
4.
國有出讓地的使用權是可以上市自由轉讓。想提醒一下:我國土地屬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其它形式轉讓土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