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田違建一定會拆嗎
如果你符合違建房相關規定,而且你所在地區近幾年也正在嚴查此事,那麼你的房屋將面臨拆除,有的人會存有僥幸心理,想幸好我沒這邊沒有在嚴查此事,不要急,違建房是按照地區開始嚴查的,說不定就會查到你家,所以有違建的趕緊自己辦好相關手續。而且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是不會給予補償的,也就是說你家房子屬於違建,建的再好裝修的再好,到時候一拆連一點賠償都沒有。
㈡ 耕地建房必須拆除嗎
法律分析:耕地建房必須拆除,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㈢ 耕地建房必須拆除嗎農民不能一無所有!僅有的一點就是土地了,天天講三農,年年講三農,關鍵之時,僅有
耕地你只有使用權,所有者是集體,並不是你,所以你不能在耕地上建房,是違建~! 土地的國家的~ 你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子!但不能在耕地上建房,如果人人都在耕地上建房,市場大亂了。
㈣ 農村違建什麼情況下可以不拆除
法律分析:一般都需要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㈤ 關於農村耕地違建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㈥ 耕地上的違建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責任田屬於耕地,國家對於耕地實行嚴格的保護制度。在責任田上蓋房屋屬於違法建築。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拆除。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財產權。因此,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時依法不給予補償,並不意味著對拆除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㈦ 農村三種違建可不拆
農村三種違建可不拆包括:
1、雖然在農村有些農戶擁有多處宅基地及住宅,但宅基地的總面積並沒有超過農村宅基地用地標准,這類宅基地的房屋無需拆除,宅基地也不會被收回;
2、遺留原因所導致的違法建築大量客觀存在,不需要拆除;
3、已被劃入當地徵收拆遷范圍的房屋,即使在後來又被認定違建了,這時候則不能進行違建拆除處理了,是不允許的。
違章建築存在侵佔安全通道和非法佔用耕地等、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等特點,並且很多違章建築還隱匿在合法建築裡面。違法建築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壞了城市風貌,並制約城市健康發展和城鄉規劃執行,也影響了城市的未來發展。 國家規定,違章建築不僅要被拆除,違建當事人還要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第九條 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種情形下,違法建築可不拆除。
㈧ 耕地違建可以強拆嗎
法律分析:違反土地法的違法建築可以強拆,由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除決定,逾期不拆除的,由行政機關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以並處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㈨ 佔用耕地建房兩年後可以不用拆除嗎
國家沒有這樣的規定,佔用耕地建房需要向上級政府部門申請。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先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荒廢耕地等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從事其他建設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築材料予以查封。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
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耕種地違建如何可以不用拆除擴展閱讀:
案例:未經審批佔地建房已叫停
舒城縣山七鎮龐畈村一位村民給本報來信,反映該村有儲姓三兄弟戶口已遷合肥市,但近日回老家毀田建房。雖然寫了申請,但審批手續還未辦好就開始挖地基。村民向村幹部反映,也有人出面制止,但其房屋一直在建。
群眾來信轉給舒城縣委辦公室後,縣委辦要求縣國土局和山七鎮政府進行調查處理。經核查,來信中提到的三兄弟其實為四兄弟。老大離婚後一直單身,家中住房倒塌,現居住合肥。
二弟戶口遷至合肥,在龐畈村西邊組與三弟共有3間土牆瓦房頂的住房,住房建於1985年,無法居住一直空閑。三弟夫妻均為西邊組人,三個孩子在合肥購買了商品房,戶口遷往合肥。四弟也是本組人。
回函稱群眾信中反映佔地建房的為三弟,該戶符合建房條件,其原住房位置不符合新農村規劃,不能翻建。
2015年8月,為改善居住條件,三弟申請在規劃點建房,申請報告上本組90%以上群眾同意後即動工建設,期間寫信人開始反映,三弟停工,但其經常利用節假日、周六周日續建。
目前三間二層樓房主體建成,建築佔地91.2平方米,建築面積182.4平方米,所佔土地符合舒城縣山七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佔地地類為集體建設用地,但用地未經審批。
未經批准、擅自佔地建房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屬非法佔用土地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農民建房未經批准,建築物應予以拆除,恢復土地原狀。但強行拆除,造成群眾重大財產損失,且激化矛盾,不利於社會安定團結。
因此山七鎮政府採取了以下措施:在信訪人未息訪之前,鎮政府責令建房戶停止建設,由鎮政府、龐畈村委會組織雙方協調溝通,化解矛盾糾紛。待矛盾化解後,由建房者按照農民建房程序申報,經批准後再建設。鑒於龐畈村幹部對此事監管不力,責令其向鎮政府作出深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