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同在一個事業單位規定
法律分析:夫妻可以在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但在任職方面必須迴避,即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同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所稱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第一百零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Ⅱ 誰給我解釋解釋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什麼意思
這個是《公務員迴避規定》中有關任職迴避中的規定,其中明確了直接隸屬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舉個例子,夫妻雙方都在某個單位,分別在兩個科,如果這兩個科室都是同一個領導分管,那夫妻兩人不能同時擔任兩個科的科長。
Ⅲ 夫妻能在同一個事業單位工作嗎
夫妻能在同一個事業單位工作,不過兩人的工作要在不同部門,而且不能有直接的指揮和有關聯的部門。具體的迴避措施要根據所屬事業單位規章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3)夫妻可以在同一個系統任職嗎擴展閱讀:
除了夫妻之間,一些子女在父母影響下「子承父業」,從專業對口角度,在本行業就業是合適的。「一刀切」不許報考,似乎有些不近人情。但在「近親繁殖」嚴重的現實下,出台更嚴格的迴避措施,領導幹部為此承受某些不便,是為官倫理要求,親屬則有配合實現的義務。
問題積重難返,不下猛葯很難見效。宏觀上說,「近親繁殖」不公平,但在微觀操作層面,要具體說哪一個「繁殖」不合規,也很困難。如果政策沒有大的變化,「近親繁殖」延續甚至進一步加劇,不僅是可以預見的結果,也是經常看到的現實。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公務員及其同業親屬有必要做的「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