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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p掉文字的圖片 2024-11-22 21:55:34

如何可以退出戶籍

發布時間: 2024-11-22 16:46:03

㈠ 父母可以取消子女的戶口嗎

你父母沒有權利把你戶口注銷掉。他們的做法是在犯罪的。
附上戶籍管理條例給你看看
戶籍辦理時限:工作具體時限:派出所職權范圍內戶口,凡具有能夠確認符合政策規定的憑證,均應當場辦理;需要在轄區內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上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公安派出所能當場辦理的,均應當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從受理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需要發函調查的,應當在接到回函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每月5日前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公安機關;縣(市、區)公安機關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報材料的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七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審理核發戶口准遷證手續,憑證完備、符合政策規定的,應當當場辦理。

居民身份證申、換、補領的條件:

1、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對象:常住居民戶口屬本轄區的年滿16周歲公民,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來本轄區定居的香港同胞、台灣同胞、澳門同胞,華僑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辦理常住戶口的同時,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對象:

1、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的,應在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

2、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辯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3、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在履行申請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4、常住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之間和行政區域內遷移變動的,可以換領居民身份證,也可以不換領居民身份證;

5、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退出現役後,原地址已變動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入戶地派出所應通知原注銷地派出所繳銷其原居民身份證);

6、被釋放或被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回原戶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未滿的,可以繼續使用,有效期已滿的,申報換領新證;原地址已變動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入戶地派出所應通知原注銷地派出所繳銷起居民身份證);

職責許可權和審批程序

1、派出所職責:受理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工作

(1)對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符合條件,申報材料齊全,應當場受理。辦理時由公民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承辦人應當核驗其《戶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記項目無誤後,由申辦人提交近期標准相片兩張(一張貼於《常表》上,一張制證用,並將照片及時掃描到人口信息系統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證簽發日期」或「備注」一欄、《戶口簿》「登記事項」一欄中對辦證情況進行記載。保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發到公民手中。

(2)公民因居民身份證丟失,重新申領時,申辦人應持補領申請和丟失證明及時向派出所報告,由公民填寫《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登記表》,從報告之日起三個月後仍未找到的,應持《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報告回執》申請補領新證。

(3)窗口民警在受理時,必須以申領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為關鍵字進行檢索人口信息,不應使用姓名進行檢索(無證號的可用姓名+出生年月,並認真核對住址和其他相關的信息項目),避免造成新的重號。

(4)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原則上應由本人攜帶有關證明到派出所辦理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手續。特殊情況,可由證件申、換、補領人的直系親屬代辦,但直系親屬必須提供本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其他人員一律不得代替申領證件的當事人申請或者領取居民身份證。承辦人在受理由本人申領辦理居民身份證手續的,應在《常表》中「備注」欄註明「本人申請」,由直系親屬代辦的,註明「稱謂+姓名」記載辦證情況備查,以杜絕張冠李戴和落實經辦人責任。承辦人在受理後,不作任何記載的,出現張冠李戴情況和其他問題,由窗口經辦民警負責。

(5)各大、中專院校,人才市場、單位集體戶集中辦理證件的,應由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主管集體戶口的部門,開具介紹信,提供集體戶口簿、花名冊、相片由專人與派出所聯系製作居民身份證事宜。

(6)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確因急事需用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承辦人受理時,應當核驗其《戶口薄》、《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記項目無誤後,由申辦人提交近期標准照片3張,(一張貼於《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存根上,一張貼在《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一張制證用);在《常表》和《戶口薄》中「登記事項」一欄中對公民申領「臨時身份證」情況進行記載。

(7)公民證件丟失、登記內容有變更、更正的,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申請領取「快件居民身份證」。如已申請辦理普通證件的,並將制證信息傳送到制證中心,一律不允許再辦理「快證」手續;如普通證件還沒有傳送到制證中心的,可以將普通證申領手續撤回後,再申請辦理製作「快證」通知書。承辦人受理時,應當核驗其《戶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記項目無誤後,由申辦人提交近期標准相片3張(一張貼於《製作居民身份證「快證」通知書》存根上,一張貼在《製作居民身份證「快證」通知書(正聯)》上,一張制證用),並在《常表》和《戶口薄》中「登記事項」一欄中對公民申領「快證身份證」情況進行記載。

(8)申請換領的,在發給新證的同時應當收繳舊證;

(9)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辦有臨時身份證的,派出所在發放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收繳其臨時居民身份證;

(10)對出國定居注銷戶口的,應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11)對公民參軍注銷戶口的,應將其居民身份證收回後另存,待復員後,住址不變可以重新使用;

(12)申領補領新證後,又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回發證機關按廢證處理;

(13)死亡注銷戶口的同時,應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14)因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的,其身份證由執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收繳歸入本人檔案,當被判處刑罰或勞教時,由人民法院或批准勞教的機關交執行刑罰或勞教的機關保存。釋放後,由保存機關將其身份證發還本人;

(15)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16)對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應當予以收繳。

對收繳作廢的居民身份證,應將證件簽發機關印章的一角剪掉,填寫《居民身份證銷毀登記表》,每季度經派出所長批准後,上報縣(市、區)戶政管理部門進行統一銷毀。

出生登記:1998年7月22日以後出生的嬰兒,辦理正常的嬰兒報出生落戶手續,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核驗以下材料:

1、《准生證》;

2、《出生醫學證明》;

對居民要求辦理的7周歲以下的非婚生育、計劃外生育的嬰兒落戶,核驗以下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

2、居(職、村)委會證明;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後,寫出書面調查報告,填表報所長審批後,戶籍內勤辦理落戶手續。

死亡登記:死亡人員,家屬應持戶口本、死者身份證、經驗核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火葬廠火化證明、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等其中一種手續辦理;公民下落不明的,憑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法律文書辦理注銷;

遷出登記、變更、更正登記:1、市區、縣(市)城區、鄉鎮范圍內和本縣(市)鄉鎮之間同類性質戶口遷移。驗核《結婚證》、戶籍證明、合法有效的關系證明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證明等辦理。

2、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戶口。

(1)新生入學遷入:派出所根據《戶口遷移證》、分局簽發的《戶口准增證》辦理入戶。

(2)新生入學遷出:憑准考證、錄取通知書辦理。

(3)畢業返原籍遷入:驗核《戶口遷移證》、《派遣報到證》、分局簽發的《戶口准增證》辦理。

(4)畢業返原籍遷出:根據畢業分配去向辦理遷移手續,未分配的畢業生應遷回原遷出地派出所落戶,對因戶口性質變化無法落戶的,可先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口落戶。

(5)改派的,憑《戶口遷移證》和《畢業生遷移戶口關系介紹信》、《改派報到證》、分局簽發的《准增證》辦理。

(6)轉學、退學、開除學籍的,憑《戶口遷移證》和分局簽發的《准增證》及轉學、退學證明、處理決定辦理。

恢復戶口:

(1)回國入境

辦理公民回國(入境)恢復戶口,派出所核驗省公安廳批准並發給的定居通知書、公派出國人員和外出勞工人員持市縣外事辦開具的出國人員恢復戶口介紹信辦理落戶。如有全戶搬遷的,可到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局注銷戶口證明,到現駐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2)復員轉業(非異地安置)。憑安置證明、戶口介紹信辦理。

(3)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回原籍、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驗核釋放證明、解除勞動教養通知書恢復戶口。

(4)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驗核法院撤銷失蹤或者死亡的法律文書恢復戶口。

分戶、立戶和並戶:驗核《結婚證》、房產證、單位證明、居委會證明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證明其中一種證明材料辦理。

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變更職業、服務處所、婚姻狀況、住所、文化程度等,分別驗核單位證明、結婚或者離婚證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證明、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辦理。

「農轉城」戶口手續:派出所驗核戶籍證明和能夠確認符合政策規定的憑證,由所長在《來焦落戶審批表》上簽字,派出所蓋章後,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報批手續。

變更姓名、年齡、民族:①、理由正當需要更改姓名,未滿18周歲的,憑學校教務處證明(已退學的憑居委會證明)和監護人書面申請,18周歲以上的憑本人書面申請、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鄉、鎮)證明,經責任區民警填寫居民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審批表,所長審批後辦理報批手續(14歲以下,所長審批變更)。凡被派出所列為工作對象的人員不允許辦理變更。

②、更正年齡,憑監護人書面申請(18周歲以上的憑本人書面申請),驗核原始戶籍證明(出生證或原籍派出所遷移錯誤證明)和已參加工作人員檔案管理部門檔案記載情況及意見,經責任區民警填寫居民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審批表,所長審批後辦理報批手續。

③、更正民族,18周歲以下根據父母申請,18周歲以上不滿20周歲的根據本人申請、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證明,辦理報批手續,20周歲以上的,不予變更.

公民所需提供材料主要有:

①、用資機構證明;

②、固定資產證明;

③、聘用合同及相關證書;

④、工作調動有關手續(勞動、人事部門調令、招工表);

⑤、房產證明(四城區必須是市房管局辦理的房產證或者經市房管部門簽章的購房合同);

⑥、結婚證明;

⑦、原籍派出所戶籍證明或身份證復印件;

派出所依據申報理由,驗核以上相應證明,辦理報批手續。

㈡ 我是現役軍人,戶口怎麼注銷

1、請部隊的出具一張證明給原籍派出所(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入伍年月,說明該同志已入伍,請派出所注銷其戶籍),讓家人拿著這張證明和戶口本原件、你身份證的復印件到派出所辦理即可。需要提醒的是,原籍戶籍注銷,你的身份證依然是有效證件。

戶口注銷,請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並按以下程序辦理:

1、死亡戶口注銷,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死亡醫學證明》(農村可憑鄉村證明);

2、應征入伍公民戶口注銷,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入伍通知書》;

3、出國出境定居戶口注銷,憑出國出境證件和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提交申報資料後,戶政辦公人員根據要求審核注銷,如不符合要求則退回。

(2)如何可以退出戶籍擴展閱讀

戶口:

1、戶口是個法律概念,在我國已經有兩千多年的歷史了。在《辭海》(1989年版)中對戶的含義有六種解釋,其中有兩種是對我們現在常說的戶口管理中的戶的概念的概括和抽象。

2、在我國當前的戶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戶的,即以「具有血緣婚姻或收養關系」立戶的稱為家庭戶,而把以「無血緣關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員」立戶的,即由業緣關系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戶的稱為集體戶。

3、家庭戶是戶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戶口也是個法律概念,戶與口聯用,始於漢代司馬遷所著的《史記》,後沿用至今。戶是由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戶內必需有人才能稱為戶,人是戶的生命實體,而人又是以口為計量單位的。

4、我們平時所說的戶口,既包括家庭戶的戶口,也包括集體戶的戶口。但是,戶口登記必須有具體的地址,只有人與地址相結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的登記,才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