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同時使用的補救方式是什麼
當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採取多種補救措施以保障自身權益。首先,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即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其應盡義務,使合同目的得以實現。同時,違約方還需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損失,以彌補守約方因違約方行為遭受的經濟損失。這種救濟措施旨在恢復合同正常運行,彌補守約方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些責任的具體內容與違約情況相關,旨在通過法律手段促使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保護守約方利益。
在特定情況下,合同的性質可能影響其執行方式。例如,根據國家經濟計劃簽訂的合同,如企業法人之間的購銷合同或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通常被稱為計劃合同。這類合同在簽訂時需遵循國家經濟計劃,涉及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而普通合同,即非計劃合同,如公民之間的各類合同,則不以國家計劃為成立前提,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與多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