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時間去看望別人最好
人家是農村的,農村有一個習慣,如果看病號的話,都是上午看沒有,晚上去看的,也不知道是什麼講究,反正是拿的東西都是白天看病號,晚上片看病,好像人家就不高興,那,如果不是病號的話,如果就是去看看吧,那就不講究什麼時間了,什麼時間去都可以,但是不要太晚去,太晚去了,人家要休息了,你去會影響人家休息的,也最好早一點,趁趁人家吃完飯,吃飯晚飯之前就趕回來,不要等人家要吃飯了,你再去人家是讓還是不讓你啊?
B. 你好平時時間可以看人嗎我是他男朋友幾點下班,能看好久
看什麼樣的公司,單位,每個公司單位都有規定的,作為外來人你認為這樣對你女朋友工作好么,你可以在她下班時間想如何就如何
C. 拘留所一般是幾點可以看人
如果是行政拘留,是可以在每星期一到五工作時間內探視的。
上午八點到十二點,下午二點三十分到六點三十分。星期六和日休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由此可見,如果是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是不可以探視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一般拘留所探視時間為一周一次,具體什麼時間段就看當地拘留所的規定了。如果我們去拘留所探視他人,記著要帶齊相關身份證明資料。
(3)時間可以看人擴展閱讀:
拘留所探視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正常情況下能探視,但要經過公安機關同意,公安機關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理由不正當的不能拒絕會見。交什麼錢,是暫緩執行或取保侯審的保證金吧,交保證金可沒有時間上的規定,但同不同意還得要公安機關說得算,如果違法犯罪行為不是很嚴重,是可以保出來的。
1、公安機關對於未決犯是不允許探視的主要是為了防止串供但可以進行假釋或者保釋。
在法庭沒有判決之前只要不是重大案犯被拘留24小時以後可以進行假釋或者保釋,但要經過公安機關同意 公安機關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理由不正當的不能拒絕。
2、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 但辯護律師可以
3、如果是治安拘留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 公安機關就會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行政復議的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網路
D. 在看守所什麼時間可以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信和會見,只有委託的律師可以會面。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准備手續等內容 。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找公布的電話詢問。
E. 時間真的可以看清一個人么
所有的一切都經不起時間的磨礪(出過一些特殊的)時間會教會我們放棄,珍惜,把握,有句說試玉要燒七日滿,辯才需等7年,說到底也是在說都逃不過時間的磨礪,再能隱藏的人也不可能毫無破綻,總會露出馬腳的,並非是我誇大,就連我們日常所說的真愛,都很難逃脫時間的磨礪,還有什麼能逃脫呢!
F. 時間可以看清楚一個人
愛一個人不一定要擁有,但擁有一個人就一定要好好去愛他!!
當你經歷過愛與被愛,學會了愛,才會知道什麼是你需要的,
也才會找到最適合你,能夠相處一輩子的人。
但很悲哀的,在現實生活中,
由於種種原因真心相愛的人並不一定能在一起;
你最愛的,往往沒有選擇你;
最愛你的,往往不是你最愛的;
而最長久的,偏偏不是你最愛的,也不是最愛你的。
只是在最適合的時間出現的那個人,
才會真的和你永遠在一起!
沒有人是故意要變心的,他愛你的時候是真的愛你,
可是他不愛你的時候也是真的不愛你了,
他愛你的時候沒有辦法假裝不愛你;
同樣的,他不愛你的時候也沒有辦法假裝愛你。
當一個人不愛你要離開你,
你要問自己還愛不愛他(她),
如果你也不愛他(她)了,千萬別為了可憐的自尊而不肯離開;
如果你還愛他(她),你應該會希望他(她)過得幸福快樂,
希望他(她)跟真正愛的人在一起,絕不會阻止,
你要是阻止他(她)得到真正的幸福,就表示你已經不愛他(她)了,
而如果你不愛他(她),你又有什麼資格指責他(她)變心呢?
愛不是佔有!!!
你喜歡星星,不可能把星星拿下來放在臉盆里,
但星星的光芒仍可照進你的房間。
換句話說,你愛一個人,也可以用另一種方式擁有,
讓愛人成為生命里的永恆回憶,
如果你真愛一個人,就要愛他原來的樣子──愛他的好,也愛他的壞:
愛他的優點,也愛他的缺點,
絕不能因為愛他,就希望他變成自己所希望的樣子,
萬一變不成就不愛他了。
真正愛一個人是無法說出原因的,
你只知道無論何時何地、心情好壞,你都希望這個人陪著你;
真正的感情是兩人能在最艱苦中相守,也就是沒有絲毫要求。
畢竟,感情必須付出,而不是只想獲得;
分開是一種必然的考驗,
如果你們感情不夠穩固,只好認輸,
真愛是不會變成怨恨的。
兩人在談情說愛的時候,
最喜歡叫對方發誓,許下承諾我們為什麼要對方發誓,
就是因為我們不相信對方,我們根本不相信情人,
而這些山盟海誓又很不切實際。
海枯石爛、地老天荒,都不能改變我對你的愛!
明知道海不會枯、石不會爛、地不會老、天不會荒;
就算會,也活不到那時候。
許下諾言的時候千萬注意,不要許下可以實現的諾言,
最好是承諾做不到的事,
反正做不到的,隨便說說也不要緊,
請記住:「不可能實現的諾言最動人」
在愛情里,說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
講的人不相信,聽的人也不相信 ……
茫茫人海中,你遇見了誰?誰又遇見了你
!!!!!!!!!!!!!!!!!!!!!!!
G. 刑事拘留什麼時候可以看人
家屬不可以看人
可以到看守所送些衣物
委託律師可以見到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H. 去看守所看人時間有規定嗎
法律分析: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信和會見,只有委託的律師可以會面。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准備手續等內容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 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信和會見,只有委託的律師可以會面。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准備手續等內容 。
I. 如何用「時間」來看人
對一個人不要一見面就對他的好壞做出結論,要長期觀察,因為結論下得太早,會因你個人的好惡而發生偏差,影響交往。另外,有些人為了生存和利益,都戴著假面具,這些假面具可能為你而戴,表演的也正是你喜歡的角色,如果你據此判斷一個人的好壞,那就有可能吃虧上當。
用「時間」來看人,就是在初次見面後,不管你和他是「一見如故」還是「話不投機」,都要保留一些空間,而且不摻雜主觀好惡的感情因素,然後冷靜地觀察對方的所作所為。
用「時間」來看人,你不必去揭下他的假面具,等到一定的時間他自然會自己揭下來,那時就呈現出其真面目了。
俗話說,「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經過時間的檢驗,你至少可以看出以下一種:假心假意之人。由於他內心不誠,所以會先熱後冷,先親密後疏遠,而時間稍長,你就可以看出這種變化,內心不誠的人是難以有耐心的。
一般來說,一個人再怎麼隱藏自己的本性終究要露出真面目,因為面具戴得久了自己也覺得很累,於是在不知不覺中會取下假面具,就像演員一到後台便把面具卸下來一樣。面具一拿,其真相就露出來了,但他絕對想不到你在一旁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