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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長時間可以自動解除婚姻

發布時間: 2022-01-30 22:00:00

Ⅰ 分居多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

如果你們夫妻之間分居長達兩年的時間,那麼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因為你們兩個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了呀。所以這個完全是可以解除你們之間的婚姻關系了。

Ⅱ 分居多長時間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Ⅲ 多長時間分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

分居不能自動解除婚姻。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或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Ⅳ 新婚姻法規定,一般分居多長時間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在許多人看來,婚姻都是一種加速,如果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諧,那麼將是另外一種痛苦了!在這種情況下,其中一方堅決不願意離婚,只能採取一些特殊的方法了!現在法律體現的是越來越人性化,婚姻不幸福,許多人都是想離婚的,想掙脫這個牢籠!

在我看來,如果兩人的感情真的達到了破裂甚至連陌生人都不如的情況下,離婚吧,給對方留下一點好印象,留下最美好的回憶!最討厭死纏爛打!

Ⅳ 分居多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民法典中沒有分居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規定。但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中有兩處關於分居的規定。一處是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兩年的,為判斷感情是否已經破裂的依據。另一處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種是在婚姻登記機辦理協議離婚,另一種是人民法院判決的訴訟離婚。
在律師代理的離婚訴訟案件中,法院認為夫妻分居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不會判決離婚的情形有:
1、因為工作或是求學需要一方長期居住在外地的;
2、因為照顧子女或老人導致夫妻雙方分開居住的;
3、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但另一方認為兩人還存在感情的。
綜上所述,夫妻分居只是離婚的一個條件,而不能當做直接解除了婚姻關系,如果離婚還是需要去民政局辦理,或是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Ⅵ 分居多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結婚後夫妻無論分居多久都不會自動解除婚姻關系。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自動離婚的情形。

離婚只能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的,雙方協商好之後,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訴訟離婚的,一方擬好起訴書,准備好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去當地的法院起訴離婚即可。一般情況,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Ⅶ 分居多久才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第一千零八十條【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系的影響】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由此可見,婚姻關系的解除以完成離婚登記、離婚判決書生效、離婚調解書生效、一方或雙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為要件。所以單純的分居行為並不會使婚姻關系自動解除。分居行為並不會使婚姻關系自動解除,但分居可能使訴訟離婚得以成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Ⅷ 夫妻分居多久才可以自動解除婚姻

法律分析:
法律沒有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規定,其實「夫妻分居兩年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這句話是對「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據此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訛傳,後面這句話其實是訴訟離婚的內容,用以證明夫妻二人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然後法官可以據此來判決夫妻二人解除婚姻關系。也就是說不管分居多久都不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只有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條【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十條【法律適用】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條【優先適用特別法】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二條【效力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Ⅸ 兩個人分居多長時間可以自動解除婚姻

法律分析:兩個人分居多長時間都不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方式離婚。如果雙方能就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雙方親自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