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運動資訊 » 沒到離職時間發現懷孕可以反悔嗎

沒到離職時間發現懷孕可以反悔嗎

發布時間: 2023-10-23 18:17:49

㈠ 已經和公司提出辭工,但還有幾天到離職時間,這時發現自己懷孕了,不想辭工,這樣該怎麼辦

辭職行為一旦做出,在用人單位同意之前,勞動者可以變更或者撤回,但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做出同意的決定,勞動者就不能再反悔了。 除非有確切的證據證明你受到欺詐、脅迫等,辭職申請一經送達公司,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已做出同意辭職的決定,就不能再反悔,辭職申請也無法收回了。 當然,若與公司重新協商,公司同意留用則另當別論。 勞動者應准確理解辭職行為的法律後果,謹慎行使辭職權,以避免權益喪失。

㈡ 女員工懷孕辭職後能反悔嗎

前段時間有女職工來訪,咨詢遞交離職申請後是否可以反悔。其案情:因本人懷孕期間,孕期反應較大,單位領導極不願批准事假。因此,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表明辭職理由是因為孕期反應較大,想在家中休養,特向公司提出辭職,並同時填寫了離職申請單。在遞交辭職後,聽說女職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護,且可以享受生育待遇。現想不辭職了,想收回辭職書。 本案例的焦點很簡單,: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解除?個人認為辭職權應屬於形成權,應謹慎行使。 一、辭職權的概念辭職權是指勞動者享有的法律規定的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關系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辭職權。勞動者的辭職權可分為一般辭職權和特別辭職權。 所謂一般辭職權是指:《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也稱之為預告辭職,沒有其他任何實體意義的條件,勞動者在某一用人單位工作後,由於主、客觀原因,只要不願在該用人單位繼續工作,即可行使辭職的權利,但這種情形下的辭職勞動者將不會獲得任何經濟補償金。 所謂特別辭職權是指《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情形也稱之為即時辭職,即由於用人單位本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這種情形下的辭職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通說,辭職權屬於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形成權可以分為設立性形成權、變更性形成權和消滅性形成權。辭職權屬於消滅性形成權。同時,辭職行為一旦做出,在用人單位同意之前,勞動者可以變更或者撤回,否則送達至用人單位後,用人單位已經做出同意的決定,勞動者就不能再反悔收回辭職書了。 本案中,孕期女職工的辭職行為屬於一般辭職權,關於可否與孕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看解除的方式。法律禁止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其勞動合同,其立法目的是為保護特殊職工的權益,但是,法律並不禁止雙方合意解除或勞動者的辭職。其主動行使辭職的行為,可以理解為放棄權利的行為,且不可撤銷。除非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受到欺詐、脅迫等原因,可以認定非真實自願意思表示外。 同時,即使職工辭職申請到達單位後,因存在提前30天通知期,雖勞動關系未及時解除,但該通知已經送達立即產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在預告期滿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恢復勞動關系則另當別論。 (編輯:劉俊)作者:

㈢ 懷孕期間辭職可以反悔嗎

在2011年的1月份寫了分辭職書,想要辭職。如果你能證明當時不知懷孕的話,是可反悔的。否則沒有充足理由,告公司敗訴的可能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