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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縮短工作時間嗎

發布時間: 2024-03-11 14:09:03

⑴ 勞動法規定公司可以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嗎

依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不能隨意調整員工的上下班時間。

首先,勞動合同里一般會約定員工的上下班時間,如果公司進行調整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里的內容,公司應當跟員工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方能進行變更,否則不能。

其次,若勞動合同里沒有約定員工每天具體的勞動時間,則公司應當根據本公司實際工作及員工具體的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確定員工上下班的時間,並且應當合理和合法,確定之後也應當具有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則有變相刁難員工,逼迫員工主動辭職之嫌,是違法的。

再次,法律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八小時,總的來說,公司安排員工每天上班的時間不應超過八小時,超過了屬於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員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⑵ 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整上班時間嗎

不可以,用人單位隨意調整員工上班時間是違法行為,除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否則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無效。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一旦簽訂不允許隨意更改,而上班時間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自然不能隨意更改。隨意更改屬於違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對勞動合同中約定條款的變更,必須要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不允許任何一方隨意變更。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屬於違法的行為,同時也是不會對另一方產生法律效力的。一方違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採取法律措施維權,同時也可以拒絕履行變更之前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