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更改開庭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1)開庭時間可以更改嗎擴展閱讀:
法院審理案件的開庭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來確定,一般情況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可以審理普通的案件。如果遇到當事人人數眾多,證據復雜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還有幾天的。
法院立案後開庭時間
法院立案後,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說,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
首先,應該保證所留的聯系方式暢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夠及時告知你們。
其次,法院立案後,會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如你起訴時,所留被告地址不夠詳細,或找不到被告,該案將會被中止。
最後,親自到法院問詢案件辦理情況。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B. 傳票上的開庭時間可以修改嗎
完全合法,因為法定節假日法院是不辦公的,只能延後了。
C. 法院通知了開庭調解時間,可以隨意更改嗎
對於法院已經通知當事人的開庭調解時間,當事人不能無理由要求更改。但如果當事人有理由無法在確定的時間前往調解的,可以與人民法院溝通,請求變更調解時間。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D.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更改開庭時間
法院一般不會更改開庭時間。
只有在當事人申請延期開庭的情況下,才可能會更改開庭時間。
如果案件承辦法官有緊急事情無法開庭,也會延期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 法院傳票開庭時間巳定,可以更改嗎
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開庭,經法院審查同意後,法院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5)開庭時間可以更改嗎擴展閱讀:
申請延期開庭申請書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
申請事項:延期審理
申請理由:作為案人委託的辯護人(代理人),由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提請法庭延期審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律師事務所章)
年月日
參考資料:網路-延期審理
F. 法院可以隨意更改開庭日期嗎
不可以,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除非發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發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詳細記載。
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向該法院監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復,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反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6)開庭時間可以更改嗎擴展閱讀:
延期審理的相關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應當延期審理的情況
第157條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第164條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第165條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託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許。
依照本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延期審理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G. 法庭可以隨時更改已經確定的開庭時間嗎
法官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延期開庭審理.
H. 法院可以隨便改開庭時間嗎
不可以,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除非發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發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詳細記載。
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向該法院監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復,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反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8)開庭時間可以更改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同時指出: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