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婚協議申請了還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關於民法典中所確立之離婚判決之後可否再度提起訴訟的問題,需要依據不同情況進行分析。
首先,若法庭作出批准離婚的判決,此類判決已宣告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法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訴;
其次,若法庭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或調解後實現和解的離婚案件,如果未出現新的情況及理由,而原告訴求在半年之內再次提起訴訟,則不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法院對於如下幾種情況下的起訴,將按照相應的情況規定給予不同的處理方式: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若涉及到行政訴訟領域,需告知原告轉向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若雙方當事人已簽訂了書面的仲裁協議並選擇申請仲裁,且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亦須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
3.若是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糾紛,須告知原告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解決;
4.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須告知原告前往具備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申訴;
5.對於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已生效的案件,若當事人在此基礎上再次提交申訴,但法庭已准許其撤訴的裁定事項則不在此列;
6.依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期間內不得提起訴訟的案件,如在此期間內提起申訴,則不予受理;
7.在裁判不準離婚以及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中,如果未能出現新的情況、新的理由,且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提出申訴,則同樣不予受理。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滿足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一)原告有權被判決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原告清楚地指明了被告的身份;
(三)原告明確提出了其具體的訴訟請求及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提起訴訟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法定范圍,並且屬於受訴法院的司法管轄許可權。
『貳』 離婚協議申訴期是多久
離婚協議申訴期是一年,如果在離婚這後對雙方的財財分割有任何異議的,都是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解決,在起訴時就需要先提交起訴狀,再者就是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獲得法院受理。一、離婚協議申訴期是多久?
離婚協議一年內可以申訴。如果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1、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1)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2)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2、兩周歲以下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4、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之後如果對雙方的財產分割或者是孩子撫養有任可的異議,那麼都是可以選擇申訴的,但對於申訴也是有時間的限制,一般是在一年之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