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平時加班可以補休嗎
雙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是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 200%的工資報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職工遇到第一、三種情況,單位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就是違法行為。市勞動部門認為,根據《勞動法》,加班工資應高於平時正常工作的工資報酬,給補休單,只能反映加班收入與平時工作收入同等。顯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損害了職工的利益。
B. 周六加班應該如何補休有沒有法律依據
按同等時間補休,原則上當月安排。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的,按同等時間安排補休。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七條規定,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加班是當月付出的勞動,應當當月結算。因此,加班原則上應當當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支付加班費。但用人單位徵得勞動者同意,也可以延期安排。
C. 加班補休有時間限制嗎
有時間限制。
根據查詢華律網得知,加班補休有時間限制的。《勞動法》對工作時間,加班報酬有著明確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個小時,平均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法律規定,每日延長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D. 延長工作時間可以補休嗎
一、延長工作時間可以補休嗎
1、延長工作時間可以補休,也可以支付加班工資。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這屬於加班。法律對工作日加班是否補休沒有規定,只對休息日,節假日上班的規定了應該安排補休。工作日加班應該支付加班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如何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 周末加班一天,可要求補休兩天么
不可以。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補休」是用來彌補勞動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時間。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根據1959年《勞動部關於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幾項規定的通知》中的說法,最早可溯及到勞動部在1956年5月間的一個規定:工人職員每天在規定工作時間以外加點,按照本人計時工資標準的150%發給工資。
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則上應給予工人同等時間的補休……也就是說,從我國勞動部門正式文件出現這個詞伊始,「補休」就是用來彌補公休日加班時間的。
(5)加班時間可以補上嗎擴展閱讀:
如果不能補休,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加班工資。
1994年勞動法更將「補休」寫入法律,勞動法第44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