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失蹤多長時間宣告死亡
1.在一般情況下,失蹤滿4年的即可申請宣告死亡。
2.在因為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從下落不明起滿2年即可申請宣告死亡。
3.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比如配偶等)向法院提出申請,並且由法院予以宣告,才能視為死亡。
宣告死亡應具備以下的條件:
(1)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指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能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還的,不受兩年的期限限制。
(3)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范圍與宣告失蹤的范圍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與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後,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一、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能宣告失蹤: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死亡證明補辦需要材料
1、死亡證明可以到原出具證明的機關(戶籍所在派出所),查檔補辦。
2、火化證證,到火花單位查檔補辦。
3、帶上身份證,戶口簿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B. 如何到派出所開死亡證明
法律分析:符合《民法典》規定,利害關系人可到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