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審判決生效前是否可以撤訴
通常情況下,在一審判決未下達之前,不得撤訴。
所謂撤訴,即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作出判決之前,原告選擇撤銷其訴訟請求的行為。
在宣判前,若原告申請撤訴,需經人民法院裁定許可方可實現。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㈡ 已經判決的案子可以撤銷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撤銷的。
一、判決的生效與執行力
在我國,判決一旦經過法定程序作出並宣告,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否則將面臨法律制裁。同時,判決也具有執行力,即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判決內容。
二、撤銷判決的法定條件
雖然判決在一般情況下不能撤銷,但並非絕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
1、判決確有錯誤的:如果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明顯錯誤,導致判決結果不公正,當事人可以通過上訴、申訴等程序請求撤銷或變更判決。
2、新證據的出現:在判決生效後,如果當事人發現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
3、程序違法:如果判決在作出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的情況,如未依法送達傳票、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等,當事人可以以此為由申請撤銷判決。
三、撤銷判決的程序
要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來說,可以通過上訴、申訴、再審等方式向上一級法院或原審法院提出申請。在申請過程中,當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和理由,證明原判決存在錯誤或違法情況。
四、撤銷判決的後果
如果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理由成立,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撤銷判決後,案件將重新進入審理程序,法院將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同時,原判決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將隨之失效。
綜上所述:
已經判決的案子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撤銷的,但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撤銷。當事人如果認為判決存在錯誤或違法情況,可以通過上訴、申訴、再審等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在申請過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和理由支持其主張。撤銷判決後,案件將重新進入審理程序,法院將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規定: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