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運動員比賽獎金要交稅嗎
運動員的獎金不需要交稅。參加運動會得到的金牌和獎金,不用繳納個稅。運動員,指從事體育運動的人員。運動員分為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少年級運動員五個技術等級。在五個運動技術等級中,運動健將是最高稱號,由國家體委授予。一級運動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國家體委直屬體育院校、各系統的中央體協授予。二級、三級、少年級運動員由地(市)、縣體委及體育院校、各系統中央級體育協會分別批准授予。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基於上述法律規定,外國籍運動員在北京冬奧會上獲得的獎金、獎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誰可以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的獎金、獎品
根據現行規定,運動員不得擅自接受社會的捐贈(贊助)。
根據《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1996)(簡稱「1996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社會捐贈(贊助)的獎金、獎品是指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贊助)給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的人民幣、自由外匯及實物。
「1996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社會捐贈(贊助)的獎金、獎品按下列程序接收:
(一)捐贈(贊助)者以亞洲及亞洲以上單項比賽或其他名義捐贈(贊助)給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接收;(二)捐贈(贊助)給參加亞洲及亞洲以上綜合性運動會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中國奧委會設立的專門小組接收。
「1996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特別規定,各訓練單位、運動隊和個人不得接收社會捐贈(贊助)的獎金、獎品。
二、依法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類型: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九)偶然所得。
運動員基於參加奧運會、亞洲杯等比賽成績所獲得的獎金、獎品等,無論是國家、政府的獎勵,還是企業給予的捐贈、贊助,均屬於偶然性的所得財物。
三、運動員獲得的獎金、獎品屬於什麼性質的個人所得?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且根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並按照相應標准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很顯然,運動員基於比賽成績所得的獎金、獎品,屬於個人所得稅法上的」偶然所得「。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2019)規定「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社會企業單位所捐贈(贊助)的獎金、獎品,包括房產、汽車等實物,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法上的「偶然所得」,應當按照「偶然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運動員獲得的獎金、獎品如何核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1996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社會捐贈(贊助)的獎金、獎品按下列程序分配:
(一)捐贈(贊助)者以亞洲及亞洲以上單項比賽或其他名義捐贈(贊助)給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接收並按下列原則分配:捐贈(贊助)的獎金按不低於70%獎勵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其餘部分留作單項體育協會發展基金;捐贈(贊助)的獎品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制定具體處理辦法。
(二)捐贈(贊助)給參加亞洲及亞洲以上綜合性運動會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中國奧委會設立的專門小組接收。其中:捐贈(贊助)給除運動員、教練員以外的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專門小組制定辦法並具體組織實施;捐贈(贊助)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獎品的分配辦法由協會按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
同時,社會捐贈(贊助)的獎金、獎品在完成分配後,依據「1996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獲得社會捐贈(贊助)獎金、獎品的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獲得社會捐贈(贊助)獎金、獎品的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前,可以依法扣減免稅金額。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因此,社會捐贈(贊助)獎金、獎品在依據「1996管理暫行辦法」完成分配,並依據《個人所得稅法》扣減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金額後,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之規定,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五、運動員獲得的獎金、獎品的納稅義務人?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六、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由於社會捐贈(贊助)獎金、獎品屬於個人所得稅法上的「偶然所得」,故稅率為20%。如某企業贈予一套房產,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或者「其他所得」,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假如房屋贈予是500萬,須按照500萬的2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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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