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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設定固定時間發工資嗎

發布時間: 2025-03-04 23:10:22

Ⅰ 公司在20號發工資違法嗎

在我國,現行法律尚未對工資發放日期作出硬性規定。
若企業與勞動者已在勞動合同中對工資發放日做出明確約定,那麼企業未能如約履行該義務則涉嫌違約。
然而,一般情況下,將工資發放時間定為20日並不違規,只要企業能按時且按全額發放職工薪酬,且此日期設定在合理范圍內,無惡意拖欠等違法行為,便可得到認可。
然而,若企業長期無故延遲發放工資,嚴重影響員工日常生活,員工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Ⅱ 每月工資最晚應什麼時候發的

用人單位應遵循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日期支付工資,通常每月至少一次,支付時間在下個月的約定日期前。多數公司選擇在每月15日或30日發放工資。法律沒有設定最遲支付日期,但規定了從考勤截止日期到下一次支付日期之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雙方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需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員工,可按相應周期支付。

Ⅲ 公司當月15號發工資違法嗎

在我國,是否違反法律規范要求企業在每月15日發放工資需要視具體情況分析設定。雖然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工資支付時間,但企業需在勞動協議中承諾支付日期,且應按約定期限全額支付。若無書面協議,結合實際操作和相關法規的普遍認識,工資發放周期不宜長於一個月。如逾越此期限仍未支付工資,便有可能觸犯法律。因此,若勞動協議已明確規定每月15日為工資發放日,則無需擔憂;反之,則需根據具體情況及當地勞動監察標准予以判斷。

Ⅳ 1號15號30號發工資的區別

法律分析:通常,單位設定固定的發工資時間,有的選擇月初,有的選擇月中,還有的選擇月底。這樣的選擇各有考量,它們之間有何差異呢?
首先,發工資時間反映了單位的財務狀況。提前發工資通常顯示單位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財務保障能力。總的來說,能在15號前發放上月工資的單位已屬可靠,若能在30號發放當月工資,則表明該公司的資金充裕度和資金周轉能力極佳。相對地,若公司在30號才發放上月的工資,可能意味著其財務狀況較為緊張,資金周轉能力不足。如果延遲過久不發工資,員工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投訴。
其次,發工資時間也體現了單位人事和財務部門的運營效率。根據國務院《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若遇到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周薪、日薪或小時薪制的單位,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對於行政事業單位而言,他們通常在月初發放當月工資,這是因為這類單位有來自財政的穩定資金支持,使得工資的預發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