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財產保全多長時間可以解封
法律分析:不同的財產保全的期限是不一樣的,所以解封的時間也不一樣,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的,可以隨時解除保全措施。如果法院裁定撤銷財產保全措施的,會立即解除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超過兩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申請保全人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
『貳』 保全期限是多長時間
財產保全期限為:存款凍結期限為一年,動產查封、扣押期限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叄』 財產保全裁定多久作出
法律分析:財產保全裁定如果緊急的話,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肆』 立案受理後訴權保全多少時間作出裁定
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伍』 法院保全需要在多長時間內作出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陸』 訴訟保全法院幾日內做出裁定
一般情況下,法院應當立即裁定進行保全,絕大多數的法院和法官都是這樣做的。但在5日內保全也是合法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柒』 申請保全財產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依據財產保全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保全要多少時間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不是緊急情況的,法院在收到五日內作出裁定,緊急情況的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捌』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應在多長時間內作出裁定
一般情況下,法院應當立即裁定進行保全,絕大多數的法院和法官都是這樣做的。但在5日內保全也是合法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8)保全裁定多長時間可以處理擴展閱讀:
財產保全的范圍、措施和程序
(一)財產保全的范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
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於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行方法有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可依照有關執行的規定進行。
(三)財產保全的程序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並且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
『玖』 訴中保全應在多少時間內完成
法律分析:一、訴訟中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應在多長時間內作出裁定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1、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受理當事人人的保全申請後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2、如果不屬於情況緊急的,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但總的原則是應該及時作出裁定並採取措施,以使得當事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二、申請保全後,法院幾個月都沒有給回復是明顯不合理的,你可以主動向承辦人員了解具體原因,也可以向其領導進行情況反映或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拾』 訴中保全裁定多久作出
法律分析:訴中財產保全最長期限是48小時。採取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 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第二, 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第三, 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第四, 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