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應是多長時間
理論上報案沒有時間限制,什麼時間報案公安機關都應當受理.但受理不等於立案,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不及時報案,會由於時間的拖延導致證據的收集困難,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難以收集證據而導致不立案,也可能由於時間導致超過訴訟時效而不立案.所以要盡量即使報案,才有足於案件的解決.
你們願意協商賠償的話,不需要什麼材料,只要雙方協商同意就可以.由於是輕傷,建議去報案,報案的話要如實陳述事情經過,提供證人,傷情鑒定等證據.公司無權直接扣除當事者的薪水作為賠償,除非當事人雙方協議同意公司代為扣除.公司可不以將當事人開除,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了,如果打架嚴重違反公司明示的規章制度是可以開除的.
㈡ 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少天
一、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少天?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後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二、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三、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1、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再通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對於行為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是必須進行立案偵查的,因為這是公安機關的職責,而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必須在偵查期間內對案件的事實、證據等進行偵查,偵查結束後移交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又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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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縣公安局立案後多長時間報檢察院
縣公安局立案後多長時間報檢察院,不好確定。由公安機關根據案情進展決定。只有當證據充足,可以批准逮捕了,才會報給檢察院。否則,證據不足,檢察院根據不收。還會發回要求重新找證據。
㈣ 公安局一般在報案多長時間後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是否立案,答復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相關條文: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拓展資料
公安局工作職責
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㈤ 公安局立案的時間是多久啊
這個沒有很絕對的規定,只要符合要求,應該當場立案。
㈥ 立案後公安局應該多長時間調查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通過相應的審批可以延長偵查期限,最長可以達到5個月以上;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㈦ 公安局已經立案,一般多久會移交到檢察院
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三個月的時間。
得看具體情況。建議及時委託律師介入,會見當事人,安撫當事人的情緒,了解案情,分析案情,給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根據案情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做無罪辯護、罪輕辯護及提供其他法律幫助等。
(7)公安局立案多長時間可以送檢擴展閱讀:
1、檢察院的職能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2、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