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孩子探視權法律規定一個月多少次
孩子探視權一般一個月有四次,也可以四次以上,具體次數法律並沒有作統一規定,司法實踐中訴訟離婚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協議解決,約定探視的時間、次數、方式等問題,探視的次數依當事人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Ⅱ 離婚孩子探視范圍是多長時間一次,一次大約幾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所以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對方沒有權利剝奪,女方可以探望孩子。
Ⅲ 離婚後孩子探視的時間和次數怎麼定
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法定權利,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協助和配合的法定義務。
具體探視子女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本著孩子最大利益出發自行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解決。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Ⅳ 請問一方一個月內沒有來探望孩子,探視權的次數是有法律規定累計到下個月嗎
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雙方可以協商或修正探視時間和次數。
Ⅳ 離婚協議書中,孩子的探視次數可以累加嗎
嚴格來講不可以。另外要注意一點,不是所有的離婚協議書都有法律效力的。剛在匯法網查了下,至於想累加探視次數,還要跟法定撫養人去溝通才行。
Ⅵ 法律上有規定探視權的次數,時間,方式嗎是如何規定的
行使看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裁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
「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6)孩子的探視時間可以累積嗎擴展閱讀: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
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Ⅶ 探視孩子時間怎麼規定
【法律分析】
至於時間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中只是規定了探視權行使的主體、方式、中止與恢復等主要問題,並未對如何規定時間作出明確規定,但對於孩子的心裡需要來說說,探視的頻率至少一個月一次,多則不限,但是每次的探視時間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重要的,在探視問題以及探視時間的合理安排上上,父母也應該征詢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切身需求為重,要需要和孩子就探視問題及其探視時間上達成一致意見。探視權的含義是:探視權是男女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離婚後無論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都另外一方都通過行使探視權,能夠及時與子女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時常照顧,使子女獲得更多關愛,盡量將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這對於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是十分有益的。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Ⅷ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一個月能看幾次有規定嗎
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對孩子探視權的問題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次數、探視方式等。但如果是訴訟離婚,通常法官會徵求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那麼一般就按照協商好的探視次數履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