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災害失蹤人口多久轉為死亡人口
法律分析:(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因失蹤而被法律判定為死亡狀態即宣告死亡,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2. 怎樣才算失蹤失蹤多久算死亡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能宣告失蹤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二)客體條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3. 中國失蹤人口多久被認定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失蹤人口多長時間可以死亡擴展閱讀:
長期失蹤如何認定死亡:
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四年的,失蹤人的親屬、配偶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者死亡。
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關特別程序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為期一年。公告屆滿後仍無蹤者生存的消息時,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
自然人在自然死亡後,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以死亡人為民事主體的一切民事法律關系結束,而且具有不可逆返性。
相比之下,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只是結束被宣告死亡人以原來的住所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在被宣告死亡人實際生存的情況下,其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因宣告死亡而無效;如果其實際實施的民事行為與宣告死亡產生的法律效果相抵觸的,以實際實施的行為為准。
4. 人失蹤多少時間,法律規定為死亡
人失蹤多少時間,法律都不會規定為死亡的,只是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民事責任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以申請宣告其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4)失蹤人口多長時間可以死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5. 失蹤人口要多久算死亡
失蹤人口要4年算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能宣告失蹤 :
1、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第一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6. 失蹤人口多久可定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6)失蹤人口多長時間可以死亡擴展閱讀: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狀況。對於在台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7. 人要失蹤多少年才認定死亡
失蹤人口的認定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計算。宣告一個人死亡,關繫到終止他的民事主體資格,須慎重從事,所以需要有較長的失蹤時間。 同宣告失蹤一樣,宣告死亡也須按法定程序進行。
根據有關法律,宣告死亡應按如下程序進行:首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這些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繼承人、財產管理人、債權人等。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關特別程序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為期一年。
公告屆滿後仍無蹤者生存的消息時,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http://ke..com/view/4501344.htm
8. 失蹤人口多久算死亡是否需要登報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狀況。對於在台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9. 失蹤多少時間可判定為死亡
人失蹤多少時間,法律都不會規定為死亡的,只是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民事責任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以申請宣告其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9)失蹤人口多長時間可以死亡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