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後探視孩子的時間長短法律上有規定嗎
離婚後探視孩子法律是並沒有明確規定探視時間長短,為了雙方各自安好互不幹擾應該不用探視的時間過長比較好,做到相互尊重,在離婚後的雙方最好是不要在同一屋過夜,這樣是很不好的。
2. 探視權時間一般是多長,法律如何規定
我國《婚姻法》中關於探視權時間的具體規定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另一方應當給予協助。而具體探視的方式和時間可由當事人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同時行使探視權不得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中止事由消失後可恢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探視孩子監護人可以規定時間嗎擴展閱讀
探視權(也就是探望權,兩者是相同概念)。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約定,或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看望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
3. 監護人沒有被監護人生活在一起,有硬性規定定期探望時間嗎
監護人沒有被監護人生活在一起,有硬性規定定期太忙時間嗎?可以可以談嘛,隨時都可以談嘛。
4. 探視犯人的時間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監獄每個月都有接見日,在接見日的時候可以接見到犯人。如果犯人在監獄服刑期間犯了監規可以停止接見。
被關押的罪犯家屬可以探視,但是有一定的注意事項:
(1)看守所在押人員衣服原則上是由看守所統一發放的。親屬也可以送些衣物進去,但是要經過的嚴格的檢查,如果檢查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可以直接送到關押人員手中。
(2)看守所可以買到需要的生活用品,親屬可以直接送錢,這樣更方便關押人員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生活用品。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無權會見其本人,判決生效前只有律師才能會見。
刑事經過刑事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以後,就進入了法院審判階段,法院一般在立案之日起1個月到一個半月內作出判決,到底判多少與他的盜竊數額有直接關系。
5. 子女探視權有時間規定嗎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6. 離異家庭父母探視孩子的時間和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如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那麼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探視孩子時間怎麼規定?
離婚後的父母可能會把對方的負面情感也施加在孩子身上而拒絕讓對方看望孩子而以便其盡到父母的撫養義務,但是其實法律要求離婚父母不能夠禁止或者拒絕對方要求看望孩子的要求,但是探望的要求也是需要有時間限制的。那麼,離婚探視孩子時間怎麼規定?
一、離婚探視孩子時間次數怎麼規定?
沒有具體的行文規定。總的來說還是要看夫妻雙方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書是怎麼樣書寫的以及當時的實際情況還有子女本身的意願。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關於離婚小孩的探視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法定權利,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協助和配合的法定義務。
具體探視子女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本著孩子最大利益出發自行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解決。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綜上所述,只要是被判決離婚且已經決定好孩子的撫養問題之後就必須在探望的時間或者次數上有所限制,以免對方的過度探望直接影響了當事人繼續生活的自由,如果發生了類似的侵權現象應該直接委託律師訴訟。
7. 法律上有規定探視權的次數,時間,方式嗎是如何規定的
行使看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裁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
「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7)探視孩子監護人可以規定時間嗎擴展閱讀: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
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