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坐牢2~4年一般會坐多少年
表現好評優最少一年,最多三年。
⑵ 醉駕94.5坐牢坐多長時間
根據最新修訂的道交法中「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因此,醉駕一般拘留15天。
至 「http://tieba..com/p/4330666491 ——網路法律咨詢吧 可以去 和交通律師直接 去 咨詢。
⑶ 坐牢進監獄最低做幾年
坐牢就是服刑改造,這在《刑法》中有規定的,包括拘役、有期徒刑。
其中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另外還根據表現可以減刑的。
⑷ 要坐牢多長時間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只用致人輕傷以上後果才能認為是犯罪。很明顯對方已經構成輕傷。
你說的保釋是指取保候審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你對象只能適用第二條了,「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過想適用這一條得找關系。
取保候審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種是提供保證人;另一種是提供保證金。保證金的起點是1000元,上不封頂。保證金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⑸ 關於侵犯人家隱私,坐牢最多要坐多少年最少要坐多少年
1、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2、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侵犯了對方的隱私權,需要對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⑹ 坐牢要坐幾年
那得看你犯什麼事了 一般觸犯刑法時間最長 一般法律只要是社會危害不大的 就兩三年吧 民事違法行為最低
⑺ 坐牢最短時間坐多久
法律分析:最短時間為三個月。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時不得超過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⑻ 坐牢時間怎麼算
坐牢時間要嚴格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在服刑期間表現附合法定條件的可減刑。
《監獄法》第十六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第二十九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⑼ 坐牢最多能坐多少年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一罪的最高有期徒刑是十五年。數罪合並執行最高是有限徒刑二十五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無有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