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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完口供過段時間可以翻供嗎

發布時間: 2022-03-30 15:27:29

❶ 口供可以翻供嗎

法律分析:不能,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講錯了的地方,可以在後續錄口供的時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樣的供述,這樣的行為是刑事訴訟法所不允許的,對正確定性犯罪和准確量刑也是不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❷ 口供能翻供嗎

已簽字的口供如果確實作了虛假的供述,再次提審和開庭時可以實事求是的說明案件的事實真相,並說明你先前作虛假陳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如果供述是真實的,沒有必要翻供,否則要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❸ 已簽字的口供能翻供嗎

已經簽字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講錯了的地方,能在後續錄口供的時候做出不同的供述。如果之前是作出虛假的口供,之後說明作出虛假口供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但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樣的供述,這樣的行為是刑事訴訟法所不允許的,對正確定性犯罪和准確量刑也是不利的。錄取口供是偵察與調查的一個過程和程序,被詢問人(被調查人或當事人)須按事實的本質與實際的發生發展過程如實陳訴,反映客觀的事實的真實質,否則會涉嫌作違證的法律後果。法院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❹ 派出所錄口供可以翻供嗎

法律分析:在公安局錄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檔供查詢的。如果當事人在錄口供時有誤,可以向警方反映補做筆錄。如已作筆錄對當事人權益有侵害時,可以依法推翻,只是不讓司法機關認可。對於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申請復議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對於公訴案件,可以在法院審理時提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七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處捺指印。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的結尾處簽名。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並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

❺ 剛開始在派出所里錄口供了過了7天還可以翻供嗎

錄取口供是偵察與調查的一個過程和程序,按受詢問人(被調查人或當事人)須按事實的本質與實際的發生發展過程如實陳訴,反映客觀的事實的真實質,否則會涉嫌作違證的法律後果。如果在詢問過程中有誘供、逼供行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響,所供的不是事實或存在嚴重瑕,會防礙或影響到案件辦案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法律效果,則可以申請重新錄口供。如果所錄口供是事實則不可翻,干擾與影響辦案也不是鬧兒戲的,會有法律後果。

❻ 如果在派出所錄了口供並簽了名沒超過二十四小時可以翻供嗎

如果口供是實事求是的,任何時候都不得翻供;如果口供是虛假扭曲的,隨時可以糾正或推翻。在這里,不存在在多少時間內可以翻供的問題。另外,即使翻供了,原筆錄仍然存在,法庭將對此進行調查、辯論及質證,以確定口供的真偽。


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2、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第一百九十一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4、第一百九十三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