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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評殘可以提前多長時間

發布時間: 2022-10-04 21:03:31

⑴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時間是多久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時間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⑵ 交通事故後多久可以做傷殘等級鑒定

法律分析: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⑶ 交通事故後評定傷殘等級在什麼時候

法律分析:一、交通事故後什麼時候做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 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賓士療後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後,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後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但在委託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採納。

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准依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准依據是什麼?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以便制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

1、人體傷後治療效果。

2、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

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並發症或者後遺症。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評定。

三、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由誰出

傷者的損失在對方車輛交強險限額內的由保險公司賠償,超過部分由肇事方承擔。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九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⑷ 交通事故評殘鑒定多久能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指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由具有鑒定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其進行檢查鑒定,從而確定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的評定。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進行,但若傷情已穩定,則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鑒定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的評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則要在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者對傷殘評定的時間的把握,影響著傷殘評定等級,從而影響賠償款的獲得。交通事故傷殘鑒一般發生事故主要是原發性損傷的,可在傷後1-3個月進行傷殘評定。主要包括組織、器官、肢體、顱骨、頜骨、肋骨殘損等。對於發生交通事故影響容貌的,聽力、視力障礙以及脊柱骨折的,一般應在傷後3-6個月進行。在發生交通事故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在傷後6-9個月進行鑒定為最佳。而在對於事故造成顱腦損傷導致智力、精神問題的,如語言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等,進行傷殘評定的時間最好在傷後6-12個月。

⑸ 交通事故多長時間傷殘鑒定

法律分析: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有固定物的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內固定不宜取出的,出具內固定不宜取出的醫療證明,不需把內固定取出,直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二條 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

當事人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⑹ 交通事故多久後可以做傷殘鑒定

一般情況下在造成損害之後的3個月以後就可以申請進行傷殘鑒定,但如果給傷者造成的損害比較嚴重的話,此時進行傷殘鑒定的時間可以適當的延長一些,所以還是需要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傷殘鑒定時間。

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後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並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也就是說傷殘評定以後無需再治療了(但並不是說所有損傷以後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一般損傷 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

⑺ 交通事故多長時間後傷殘鑒定

法律分析: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⑻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和時間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是有期限的,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後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進行傷殘鑒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日內鑒定出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及評估的次數僅允許一次,而且時限和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是一樣的。
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方式有兩種:
1、要求處理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鑒定介紹信,前往介紹信上寫明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自己聯系鑒定機構,一般的大型醫院或醫葯大學都會有鑒定中心。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鑒定應當在3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過區設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30日。檢定周期超過時限的,必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確定結果後應出具書面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什麼材料?
1、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委託書);
2、入院、出院記錄、出院小結;
3、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歷本;
3、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4、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並發症治療終結為准,對治療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鑒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鑒定的情況,應當在傷殘鑒定委託書中予以說明。
以上就是律師為大家解答的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和時間」的相關法律知識了。交通事故可以在治療結束後15日內申請,既可以有公安交通部門鑒定,也可以自行委託機構鑒定。您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