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運動資訊 » 工程結算時間是否可以超過實際
擴展閱讀
可以看到胎心胎芽的視頻 2024-11-07 05:18:07

工程結算時間是否可以超過實際

發布時間: 2022-10-05 12:01:09

Ⅰ 工程結算時間

法律分析: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工程結算開始的時間有所不同。

(1)按月結算方式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竣工後一次結算方式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築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後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方式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4)目標結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將承包工程的內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將合同中的工程內容分解成不同的驗收單元,當施工單位完成單元工程內容並經業主驗收後,業主支付構成單元工程內容的工程價款。在目標結算方式下,施工單位要想獲得工程價款,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完成界面內的工程內容,要想盡早獲得工程價款,施工單位必須充分發揮自己的組織實施能力,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進度。

(5)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Ⅱ 工程結算時間規定

工程結算時間規定,按月結算。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竣工後一次結算。建設項目或單程項目全部建築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後一次結算。分段結算,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的階段進行結算。目標結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將承包工程的內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業主驗收的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實行預售備料斜款的工程項目,在承包合同或協議中應明確發包單位在開工前撥付給承包單位工程督料款的預付數額、預付時間,開工後扣還備料鈄款的起扣點、逐次扣還的比例,以及辦理的手續和方法。
工程結款是有一定的期限規定的,一般來說在工程結束之後28內就要進行解算了。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後,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Ⅲ 工程結算日期規定

工程結算的時間規定:
1、按月結算方式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的方法;
2、分段結算方式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3、目標結算方式,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Ⅳ 工程款支付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竣工驗收合格後,一般是:在28天內,施工單位要提交工程結算書給甲方審核,甲方在收到結算書後,應在28天內審核完畢。結算書經雙方確認簽字後,才可以支付尾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下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准、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Ⅳ 法律規定的工程款支付時限為多少天

竣工驗收合格後,一般是:在28天內,施工單位要提交工程結算書給甲方審核,甲方在收到結算書後,應在28天內審核完畢。結算書經雙方確認簽字後,才可以支付尾款。具體要求可參看:GB50500-2008《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根據規范的第三章 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准、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5)工程結算時間是否可以超過實際擴展閱讀:

應付工程款是建設單位應付給承包單位的工程 款項。實行全部工程竣工後一次結算辦法的建設項 目,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全部竣工時,根據經審查的 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價款結算單證,結算應付的工程款。

實行單項工程竣工後結算辦法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單項工程竣工時,根據經審查的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價款單證,結算應付的工程款。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結算辦法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進度分段結算應付的工程款。

但分段結算的工程款總額,按規定不應超過該單項工程合同預算價的90%,其餘部分待單項工程竣工後結算。實行分次結算辦法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承包單位分次提出的工程價款結算單證,結算應付的工程款。

應付工程款核算是指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工程合同的有關規定,與工程承包單位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應付給承包單位的工程款。

本科目應按承包單位戶名進行明細核算。

按規定結算工程款時,記本科目貸方;支付工程款或用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抵充應付工程款,記本科目借方;期末余額反映應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賬款;本科目應按施工企業名稱設置明細賬。

從應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預付的備料款和工程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支付工程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基建投資借款」、「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對於隨同工程款一並承付的臨時設施包干費,借記「待攤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建設單位不按合同規定而拖延結算期的罰款支出,按規定由自有資金支付,不在本科目結算。

Ⅵ 工程結算時間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竣工後28天內做結算。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時間多久

法律分析:法律對工程施工合同結算時間沒有作出規定,一般是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結算的,合同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Ⅷ 工程結算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竣工後28天內做結算。

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中對竣工結算做了詳細規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後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後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並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