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般公安局拘留多久
法律分析:一般治安拘留15天以後就可以出來了,但是,如果自己當初被治安拘留的原因,是同時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話,那麼有可能被治安拘留20天才能放出來。這是因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對治安拘留的時限是有規定的,一般情況下,15天就是最長的時間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⑵ 拘留時間從進派出所還是拘留所開始算
正常拘留時間是從進拘留所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時間,從下達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如果在派出所傳喚時間超過24小時,派出所就應當折抵拘留期限。一日折抵一日。沒有超過24小時,則從下達決定書之日起算。到派出所的這段時間屬於調查核實的時間,不屬於拘留的時間。
法律分析
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於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執行,則應當在7月11日上午出所。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了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該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這里的採取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所執行的繼續盤問或者採取的行事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拘留時間是以裁決書上面書寫的時間為准,以一天24小時的計算方法計算,如當天下午13點至第二天下午13點就是一天。如果行為人是上午傳喚到了派出所,而裁決書上面書寫的是下午13點,那就是下午13點開始計算。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⑶ 派出所待多久進拘留所
法律分析:派出所抓人後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拘留所,並通知到嫌疑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以上到拘留所後,派出所對案件開始刑事偵查,對於一般刑事案件,拘留的期限最長是三十七天,刑拘只是短暫措施,派出所一般都會申請批捕。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⑷ 在派出所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拘留人員一般可以拘留8-24小時,但不得超過24小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情況,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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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派出所刑事拘留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⑹ 派出所拘留時間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拘留人一般可以拘留8到24小時,但不得超過24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⑺ 在派出所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拘留人員一般可以拘留8-24小時,但不得超過24小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情況,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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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派出所抓人幾天送到看守所
法律分析:派出所抓人後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拘留所,並通知到嫌疑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以上到拘留所後,派出所對案件開始刑事偵查,對於一般刑事案件,拘留的期限最長是三十七天,刑拘只是短暫措施,派出所一般都會申請批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