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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抓捕時間可以推遲到多少天

發布時間: 2022-10-15 15:11:51

A. 拘留時間最長是多少天到了時間可以延長嗎

拘留時間最長多少天,到了時間以後是否可以延長,是需要參考哪種拘留方式的,下面和大家做一個詳細解釋說明


拘留分三種: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1、行政拘留:最少一天,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並處罰最長不超過20天

2、刑事拘留:最少一天,最長時限為37天

3、司法拘留:最少一天,最長期限為15天,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拘留到了時間可以延長嗎?

行政拘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15天,是不能延長的。

刑事拘留:1、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司法拘留:法院決定的拘留屬於司法拘留,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留最多15天,一次拘留是不可以超過15天時間的。所以法院在15天拘留期滿後,是無權再延長拘留時間的。

B. 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逮捕時限一般是多久
逮捕時限一般是兩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所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零六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在本規則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C. 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一、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1、逮捕的期限是60天。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前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二、逮捕的有什麼條件
逮捕的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D. 刑拘37天後可以延期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延長。如果檢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刑事拘留措施就會變更為逮捕措施,進入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會被繼續羈押在看守所中,直到審判結束。如果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公安機關一般會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 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逮捕羈押期限最長是七個月。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於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F. 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因案件不同而不同,最長期限是20天。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 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G. 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十四天。除非存在特殊的犯罪類型或者犯罪嫌疑人比較特殊,那麼才可以進行相應的延長,而刑事拘留是辦理刑事案件時,暫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利於案件辦理和防止嫌犯繼續危害社會。因此對於刑事拘留的適用,也必須在法定期間內進行,非特殊情況是不可以延長的。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H. 檢查院批准逮捕公安偵查最多可以延長多少時間

法律分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3個月不能辦結的,可延長2個月。 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條仍不能偵結的,可再延長二個月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I. 刑事拘留被逮捕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上一般刑事拘留有時間限制。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一般公安機關應在拘留後3日內對認為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符合法定情形的難以逮捕的犯罪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