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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縣拘留所那個時間可以去看人

發布時間: 2022-10-19 16:58:29

A. 被拘留多久後可以看人

拘留期間只有律師可以見,判決生效以後家人才可以看,如果是治安行政拘留,可以探望。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已經作出並執行的,家屬可以憑借合法身份證明去進行探視,不需要提前申請。不是家屬和朋友的憑借有效的身份證明也可以探視。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如果是刑事拘留,家人不可以探望。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二、被拘留的審查批捕期限刑事拘留具體規定: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4.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具體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拓展資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在父母眼中,自己的孩子無論做什麼都還是自己的孩子,無論是違法犯罪還是如何,所以如果犯罪分子被拘留,家人都是希望能夠有時間去探視的,但是在拘留期間,家人是沒有辦法探視的,只有律師有會見通信的權利,家人之後在審判之後才能看。

B. 拘留所探視時間是什麼時候

拘留所探視時間是什麼時候:拘留所的探視時間亦或者說是拘留所一周探視幾次,法律暫無明確規定。需要適用具體的拘留機關規章制度,如下: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3、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第四十五條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准。第四十六條罪犯與受委託的律師會見,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並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第四十七條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締結的領事條約的有關規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要求探視其本國籍罪犯,或者外國籍罪犯親屬、監護人首次要求會見的,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看守所根據省級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國籍罪犯親屬或者監護人再次要求會見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請。外國籍罪犯拒絕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探視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應當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聲明。第四十八條經看守所領導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友、監護人通話;外國籍罪犯還可以與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通話。通話費用由罪犯本人承擔。第四十九條少數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語言文字會見、通訊;外國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國語言文字會見、通訊。第五十條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罪犯近親屬、監護人不便到看守所會見,經其申請,看守所可以安排視頻會見。會見、通訊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會見、通訊。第五十一條罪犯可以與其親友或者監護人通信。看守所應當對罪犯的來往信件進行檢查,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看守所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第五十二條辦案機關因辦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關情況的,應當出具辦案機關證明和辦案人員工作證,並經看守所領導批准後在看守所內進行。第五十三條因起贓、辨認、出庭作證、接受審判等需要將罪犯提出看守所的,辦案機關應當出具公函,經看守所領導批准後提出,並當日送回。偵查機關因辦理其他案件需要將罪犯臨時寄押到異地看守所取證,並持有偵查機關所在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函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提出,並辦理相關手續。人民法院因再審開庭需要將罪犯提出看守所,並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審決定書或者刑事裁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書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提出,並辦理相關手續。第五十四條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第五十五條被判處拘役的外國籍罪犯提出探親申請的,看守所應當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被判處拘役的外國籍罪犯探親時,不得出境。第五十六條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第五十七條罪犯需要辦理婚姻登記等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應當向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經看守所領導批准後出所辦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並於當日返回。第五十八條罪犯進行民事訴訟需要出庭時,應當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對於涉及人身關系的訴訟等必須由罪犯本人出庭的,憑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辦理臨時離所手續,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負責押解看管,並於當日返回。罪犯因特殊情況不宜離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與人民法院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開庭審理。第五十九條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確需本人回家處理的,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看守所所屬公安機關領導批准,可以暫時離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並於當日返回。

C. 在拘留所多長時間才能探視

法律分析:在拘留所服刑的期間內,親屬可以進行探視,但每個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只允許與近親屬會見一次。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本上登記後方可會見。每次會見不超過10分鍾,會見人員不超過3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的規定,可以去探望。

D. 拘留所探視時間是幾點

拘留所探視時間:每周一、四下午14:00——15:30。
1、會見次數:每名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會見一般不超過二次。當日每名被拘留人原則上只能會見一次,近親屬(指父母、祖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優先。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窗口登記後方可會見。會見人員一般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須經所領導批准。每次會見不超過半小時,本所有權根據會見量等情況對會見時間進行調整。
2、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3、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E. 在看守所什麼時間可以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信和會見,只有委託的律師可以會面。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准備手續等內容 。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找公布的電話詢問。

F. 拘留所拘留多久可以探視

在拘留所內,除法定節假日以外,只要獲得拘留所的批準的,就可以探視。其他人可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和被拘留人在拘留所的會見區見面。如果是律師會見的,需攜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五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