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門診病假可以連續開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開假條的時候,醫生會結合患者自身的情況來決定休息天數。按照醫院規定,每次給患者開假條,一般的大夫只給你開一個星期,最多的也只能開一個月。病房的患者都經過一段時間住院,出院時會有一個「診斷證明書」,如果需要在家休養一段時間,在處理這一欄中可以要求醫生寫明休息多長時間,辦理好費用後統一在出入院處蓋醫院的醫療專用章。門急診是比較常見的,患者因病被送入急診或門診掛號,醫生根據病情需要,填寫一張「診斷證明書」,寫好基本信息和診斷後,會給出治療方案,其中會寫明全休或者半休幾天。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准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2. 開長期病假條的條件
法律分析:癌症病人、尿毒症、嚴重心血管病人、嚴重職業病、嚴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確診為需要長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疾病可以申請長期病假。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 病假多久進入醫療期
法律分析:. 休長期 病假 病種規定的醫療期是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長期病假病種如下:癌症病人、尿毒症、嚴重心血管病人、嚴重 職業病 、嚴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 如因公病休者,發全額 工資 ,如因病假超過6個月者應發放 病假工資 。. 一、休長期 病假 病種規定的醫療期有多久?.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4. 請長期病假的理由有哪些
職工請病假,應當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工治療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可以休多少天,由執業醫師根據病情確定,但門診醫師一般一次只可以開7天以下,主任醫師和科主任只可以開15天以下。職工病假期滿,疾病未好,需要繼續停工治療的,經執業醫師診查之後出具本集團繼續請假。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什麼是長期病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癌症病人、尿毒症、嚴重心血管病人、嚴重職業病、嚴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確診為需要長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疾病可以申請長期病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 女性哪些病可以請長期病假
女性有癌症、尿毒症、嚴重心血管病人、嚴重職業病、嚴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可以請長假。
病休是我國對於員工病假薪資有醫療期的規定,傷病是可以享受醫療期待遇的。醫療期按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第一年為三個月,以後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醫療期。醫療期內除非員工過錯,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小長假指國家有關部門對節假日進行調整,取消五一國際勞動節長假,增加傳統節日元旦、清明、端午、中秋為法定假日,形成元旦、清明、端午、中秋、五一、十一、春節傳統節日的假期系統。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 什麼病能夠長期請病假
經勞動人事部門認定的人民醫院確診為需要長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職工可以申請長期病假,如癌症病人、尿毒症、嚴重心血管病人、嚴重職業病、嚴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如因公病休者,發全額工資,如因病假超過6個月者應發放病假工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7. 什麼病可以長期休病假
法律分析:尿毒症、嚴重心血管病人、嚴重職業病、嚴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確診為需要長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疾病可以申請長期病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法律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准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8. 什麼病可以請長期病假
什麼病可以請長期病假
經勞動人事部門認定的人民醫院確診為需要長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職工可以申請長期病假,如癌症病人、尿毒症、嚴重心血管病人、嚴重職業病、嚴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如因公病休者,發全額工資,如因病假超過6個月者應發放病假工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
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