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運動資訊 » 懷孕5個月可以延長勞動時間嗎
擴展閱讀
怎樣修復u盤的空間 2024-11-03 04:12:22
怎樣讓數據過原點 2024-11-03 04:08:38

懷孕5個月可以延長勞動時間嗎

發布時間: 2022-10-26 00:59:50

❶ 單位職工懷孕四五個月喊加班合法嗎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5個月女職工加班合法,但女職工有權拒絕。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安排懷孕5個月內的女職工加班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排除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勞動者同意,且每天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女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❷ 法律規定懷孕幾個月的女職工,企業要給予工間休息,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經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1988年9月1日發布並實施。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應答時間:2021-04-2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對懷孕幾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具體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懷孕5個月可以延長勞動時間嗎擴展閱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❹ 孕婦上班時間超過8小時可以的嗎

法律規定對於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婦女才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上四歇三的做法如果是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的話是可以的,不算做加班,加之目前的經濟形勢,企業的做法並無明顯不妥。 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❺ 對懷孕多少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

對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懷孕七個月及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這是《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5)懷孕5個月可以延長勞動時間嗎擴展閱讀: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葯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雜訊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❻ 勞動法有沒有說孕婦可以推遲半個小時上班的

沒有,生完小孩後在小孩1周歲內每天有1小時可供支配,可以提前1小時下班或晚1小時上班,也可以把1小時拆成半小時。

❼ 法律規定孕婦上班不能超過幾個小時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關於孕婦的工作時間,即孕婦和普通職工一樣,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但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法律分析
正常情況下,孕婦工作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不超過法定工作時間8小時,具體要根據工作性質來決定。在勞動法中,有規定國家勞動者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但對於孕婦來說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只要在工作時間范圍里都是合理的,如果延遲工作時間就是不合理的。孕婦在工作中如果感到不適都是可以申請提前下班的,而且也可以申請休產假,只要雙方協商合理都是可以的。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