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職工工作期間受傷,應當有那些賠償
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范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職工在發生工傷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職工應依照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殘鑒定,享受不同等級的工傷待遇。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針對工傷保險費繳納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應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以北京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2%-2%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1)工人工作時間消耗可以索賠的是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⑵ 勞動法問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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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索賠無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公司應該在08年1月與你簽訂合同,但是沒有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所以,應該從08年2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
2、賠付的雙倍工資,為當月工資全額。獎金不屬於工資,所以不再補償。
3、索賠的程序:你打12333向勞動監察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在勞動部門的主持下,索賠就比較容易。
假如你貿貿然直接向公司索賠,很難成功,反而會打草驚蛇。而公司的同事一般為了保住飯碗,不會替你作證的。
4,郵件如果是通過公司網站發送的,經過公證後才有效力。銀行代發工資的,可以向銀行索取對帳單作為證據。這些在你打12333後,會指導你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http://www.gov.cn/zwgk/2008-09/19/content_1099470.htm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http://www.gov.cn/zwgk/2008-09/19/content_1099470.htm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⑶ 關於加班費沒按勞動法支付,應怎樣索賠
首先,按照現行的勞動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加班工資的追溯時效根據區域和理解的不同,可能存在如下三種理解:1、無時效限制支持;2、參照民事兩年時效支持;3、按照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按照一年時效支持。
第二,加班工資按照月工資標准除以20.92天(2007年12月之前是,2008年1月份之後是21.75天),在乘以實際工作天數。(如果按照小時計算除以8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150%的標准計算,周六日未倒休的按照200%的標准計算;法定節假日的按照300%的標准計算。
最後,嚴格意義上說,證明加班事實的證據應由用人單位提供(如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憑證等)。但如果用人單位製造勞動者沒有加班的證據並予以提交,勞動者若想證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實,就應提供反正予以反駁(即證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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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勞動法中關於工人工作失誤導致產品報廢怎麼賠償
應扣除員工相應的工資來承擔帶來的損失責任,但每月扣除賠償金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員工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追償損失時也要嚴格依法進行。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應當從以下幾個條件考慮:用人單位存在損失,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於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從用人單位角度來說,用人單位應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有關的證據,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用證據支持用人單位的合法主張。從勞動者角度來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大小有關,為此勞動者需承擔與之相應的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其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的賠償辦法,原則上不能突破相關規定。員工離職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需要賠償。賠償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進行,如在職的可以約定,是一次性的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對於離職勞動者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⑸ 工人活沒干好該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⑹ 公司是否可以因為員工的工作失誤導致的損失索賠
如果這件事情的處理完全由你一個人操作的,如果公司追究,你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⑺ 由於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嗎員工若是不賠償,公司該如何解決
由於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員工拒絕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7)工人工作時間消耗可以索賠的是擴展閱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⑻ 什麼情況下才能索賠工傷賠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以索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其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⑼ 員工上班時間受傷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
法律分析:員工上班時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屬於工傷,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本人或親屬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自員工受傷之日起30日,受傷職工或家屬自受傷之日起1年內,提供資料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⑽ 工程造價專業資料:工人工作時間消耗的分類有哪些
工人工作時間消耗的分類
工人在工作班延續時間內消耗的工作時間按其消耗的性質分為兩大類:必需消耗的時間和損失時間。
①必需消耗的工作時間。必需消耗的時間是工人在正常施工條件下,為完成一定數量合格產品所必需消耗的時間。它是制定定額的主要根據。必需消耗的工作時間包括有效工作時間、不可避免的中斷時間和休息時間。
有效工作時間是從生產效果來看與產品生產直接有關的時間消耗。其中包括基本工作時間、輔助工作時間、准備與結束工作時間的消耗。
基本工作時間是工人完成基本工作所消耗的時間,是完成一定產品的施工工藝過程所消耗的時間。基本工作時間所包括的內容依工作性質而各不相同。例如,磚瓦工的基本工作時間包括:砌磚拉線時間、鏟灰漿時間、砌磚時間、校驗時間;抹灰工的基本工作時間包括:准備工作時間、潤濕表面時間、抹灰時間、抹平抹光時間。工人操縱機械的時間也屬基本工作時間。基本工作時間的長短和工作量大小成正比。
輔助工作時間是為保證基本工作能順利完成所做的輔助性工作所消耗的時間。在輔助工作時間里,不能使產品的形狀大小、性質或位置發生變化。例如:施工過程中工具的校正和小修,機械的調整、搭設小型腳手架等所消耗的工作時間等。輔助工作時間的結束,往往是基本工作時間的開始。輔助工作一般是手工操作。但在半機械化的情況下,輔助工作是在機械運轉過程中進行的,這時不應再計輔助工作時間的消耗。輔助工作時間的長短與工作量大小有關。
准備與結束工作時間是執行任務前或任務完成後所消耗的工作時間。例如:工作地點、勞動工具和勞動對象的准備工作時間;工作結束後的整理工作時間等。准備和結束工作時間的長短與所擔負的工作量大小無關,但往往和工作內容有關。所以,這項時間消耗又分為班內的准備與結束工作時間和任務的准備與結束工作時間。班內的准備與結束工作時間包括:工人每天從工地倉庫領取工具、檢查機械、准備和清理工作地點的時間;准備安裝設備的時間;機器開動前的觀察和試車的時間;交接班時間等。任務的准備與結束工作時間與每個工作日交替無關,但與具體任務有關。例如:接受施工任務書,研究施工詳圖,接受技術交底,領取完成該任務所需的工具和設備,以及驗收交工等工作所消耗的時間。
不可避免的中斷時間是由於施工工藝特點所引起的工作中斷所消耗的時間。例如:汽車司機在等待汽車裝、卸貨時消耗的時間;安裝工等待起重機吊預制構件的時間。與施工過程工藝特點有關的工作中斷時間應作為必需消耗的時間,但應盡量縮短此項時間消耗。與工藝特點無關的工作中斷時間是由於勞動組織不合理引起的,屬於損失時間。
休息時間是工人在施工過程中為恢復體力所必需的短暫休息和生理需要的時間消耗。這種時間是為了保證工人精力充沛地進行工作,應作為必需消耗的時間。休息時間的長短和勞動條件有關。勞動繁重緊張、勞動條件差(高溫),休息時間需要長一些。
②損失時間。損失時間是與產品生產無關,但與施工組織和技術上的缺點有關,與工人或機械在施工過程的個人過失或某些偶然因素有關的時間消耗。損失時間一般不能作為正常的時間消耗因素,在制定定額時一般不加以考慮。損失時間包括多餘和偶然工作、停工、違背勞動紀律所引起的時間損失。
多餘和偶然工作的時間損失,包括多餘工作引起的時間損失和偶然工作引起的時間損失兩種情況,多餘工作是工人進行了任務以外的而又不能增加產品數量的工作。如對質量不合格的牆體返工重砌,對己磨光的水磨石進行多餘的磨光等。多餘工作的時間損失,一般都是由於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差錯而引起的修補廢品和多餘加工造成的,不是必需消耗的時間。
偶然工作是工人在任務外進行的工作,但能夠獲得一定產品的工作。如抹灰工不得不補上偶然遺留的牆洞等。從偶然工作的性質看,不應考慮它是必需消耗的時間,但由於偶然工作能獲得一定產品,擬定定額時可適當考慮。
停工時間是工作班內停止工作造成的時間損失。停工時間按其性質可分為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時間和非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時間兩種。
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時間,是由於施工組織不善、材料供應不及時、工作面准備工作做得不好、工作地點組織不良等情況引起的停工時間。
非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時間,是由於氣候條件以及水源、電源中斷引起的停工時間。
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時間在擬定定額時不應計算,非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時間應給予合理的考慮。
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工作時間損失,是指工人在工作班內的遲到早退、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內聊天或辦私事等造成的時間損失。由於個別工人違反勞動紀律而影響其他工人無法工作的時間損失,也包括在內。此項時間損失不應允許存在,定額中不能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