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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車子交警隊多長時間可以放車

發布時間: 2022-10-29 20:51:45

A.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車多少個工作日必須放車

解答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車一般三十個工作日放車。對於交通事故的涉案車輛,應當在扣押後的三天內委託給相關機構進行檢驗或鑒定,並確定完成期限。確定的期限應不超過三十天。若有超過三十天的,可依法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B. 交通事故扣車一般要幾天可以放車

交通事故扣車一般要5天可以放車。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5日內應通知當事人領車,但是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花費的時間可能有長有短,不能確定具體時間。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搜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
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鑒定,檢驗、鑒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
檢鑒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鑒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如果不需要重新鑒定,鑒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在不需要延長鑒定時間和重新鑒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里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C. 交通事故扣車後多少天才放車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車一般三十個工作日放車。對於交通事故的涉案車輛,應當在扣押後的三天內委託給相關機構進行檢驗或鑒定,並確定完成期限。確定的期限應不超過三十天。若有超過三十天的,可依法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D. 交通事故多長時間可以放車

一、交通事故多長時間可以放車
1、交通事故一般5天可以放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後交管部門會在5天內依法放行機動車,而當事人收到通知後需要及時領取被扣留的機動車,如果收到通知後沒有及時領取機動車,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是需要自行承擔的。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第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二、交通事故定責流程是什麼
1、現場調查事故發生後,交警來到現場,會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詢問當事人和相關證人,並製作現場勘查筆錄;
2、檢驗鑒定現場調查後,還不能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還需要通過檢驗、鑒定進一步確定或者驗證;
3、製作事故認定書;
4、對認定不服的,申請復核。

E. 交通事故扣車一般要幾天可以放車

【法律分析】:(1)一般情況下,在事故發生後十日內作出事故認定書,並放行車輛。

(2)需要檢驗、鑒定的情況下,一般不得超過30日,經批准可延長30日。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隊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3)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而且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4)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F. 發生交通事故後多長時間放車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多長時間放車
1、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10日左右就能放車了。如果情節不嚴重的話要扣車十天左右,一般的交通事故,交警應該在10個工作日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拿到認定書的3天後當事人就去可以提車了,扣車的天數一般在10日左右,最多不超過20日。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麼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弔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准,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並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並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G. 交通事故扣車一般要幾天可以放車

一、交通事故扣車一般要幾天可以放車
1、交通事故扣車後放車的時間需視情況而定:
(1)一般小事故,現場勘查後即可放車;
(2)如果是大的事故,經過事故責任認定後且雙方無異議後,大概20個工作日放車;
(3)若雙方有異議復議,時間在六十八天右;
(4)若受害者提起訴訟保全,車輛會扣留到訴訟結。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二、交通事故的構成應當具備哪些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
5、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

H. 交通事故扣車一般要幾天可以放車

5天。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5日內應通知當事人領車,但是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花費的時間可能有長有短,不能確定具體時間。公安交警部門一般情況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車輛的期限為三十日,如果沒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滿後必須放車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若是由公安交警大隊實際作出處理的話,此時可能需要對涉事車輛進行暫扣。但暫扣並不是處罰措施,而僅僅是為了配合事故的處理,因此扣押的時間也不宜過長。對於交通事故車輛的扣押分兩種情況:
一般情況:
調查結束之日起30天(3日內委託、鑒定期限不超過20日、2日內送達鑒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調查結束之日起(申請重新鑒定的)55天(3日內委託、鑒定期限不超過20日、2日內送達鑒定報告、有異議的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期限20日、2日內送達鑒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特殊情況:
調查結束之日起70天(3日內委託、鑒定期限不超過60日、2日內送達鑒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調查結束之日起(申請重新鑒定的)135天(3日內委託、鑒定期限不超過60日、2日內送達鑒定報告、有異議的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期限60日、2日內送達鑒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若在處理事故的過程中,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扣押的話,此時也是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而不能隨意的想進行扣押就進行扣押,這樣無疑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I. 交通事故對方不處理,交警多久可以放車

交通事故對方不處理,交警一般要一個月才可以放車。如果沒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滿後必須放車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若是由公安交警大隊實際作出處理的話,此時可能需要對涉事車輛進行暫扣。但暫扣並不是處罰措施,而只是為了配合事故的處理,因此扣押的時間也不宜過長。
交警扣車的情形有哪些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2、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7、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8、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