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法規定公司可以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在法定的范圍內公司可以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
合不合法要看工作時長有沒有超過規定,具體如下: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 勞動法規定公司可以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嗎
摘要 只要在法定的范圍內,調整上班時間是合法的,周二上到周六,休息時間已經滿足法定要求了,合不合法要看工作時長有沒有超過規定
C. 《勞動合同》規定工作時間未變更,領導安排員工調整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為改變領導安排員工調整工作時間,這種也是可以的呀,因為有的公司的話,是因為工作特殊要求的話,會適當的去調整一下。
D. 領導個人隨意改上班時間 怎麼告
在勞動法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公司有權決定員工的上下班時間。但上下時間與當地正常上下班時間或生活時間有差異的,應盡量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如果用人單位私自延長勞動時間(且超過了法定的工作時間)或不按勞動合同約定私自變更作息時間,用人單位有違法侵權嫌疑和違約行為,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主張法定的勞動等遇。勞動者也可以以用人違法為由提出解除合同請求。
E. 勞動法規定公司可以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嗎
依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不能隨意調整員工的上下班時間。
首先,勞動合同里一般會約定員工的上下班時間,如果公司進行調整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里的內容,公司應當跟員工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方能進行變更,否則不能。
其次,若勞動合同里沒有約定員工每天具體的勞動時間,則公司應當根據本公司實際工作及員工具體的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確定員工上下班的時間,並且應當合理和合法,確定之後也應當具有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則有變相刁難員工,逼迫員工主動辭職之嫌,是違法的。
再次,法律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八小時,總的來說,公司安排員工每天上班的時間不應超過八小時,超過了屬於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員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F. 公司有許可權不經過員工同意隨意更改上班時間嗎
公司是有權決定員工的上班時間的,這個本來就是由工作來制定的呀,所以說員工同不同意公司都有權利這么做。
G. 《勞動合同》規定工作時間未變更,領導安排員工調整工作時間。單位是否違法這位被安排的員工應該怎麼做
摘要 您好, 我是律臨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H. 勞動法規定公司可以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嗎
只要在法定的范圍內,調整上班時間是合法的,周二上到周六,休息時間已經滿足法定要求了,合不合法要看工作時長有沒有超過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8)領導考慮員工可以更改上下班時間擴展閱讀:
加班時長和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I. 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整員工的上下班時間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