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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運動可以減下腿 2024-11-02 22:28:30

進看守所多長時間可以放人

發布時間: 2022-10-30 22:44:57

⑴ 進看守所多長時間出來

沒有最短時間規定,所以沒有辦法說最快多久,關鍵看是否有犯罪行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犯罪行為或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調查清楚一般自然會放人,快的話可能3天以內;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羈押到30天左右做決定,如果公安認為確實有相關證據會報給檢察院,由檢察院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如果有犯罪行為、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除非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否則,要等到法院判決。所以這要看具體情況的,看案件嚴重程度:(1)涉及刑事案件的,期限基本沒法確定。(2)行政拘留的,不超過15天;(3)看守所代執行刑罰的,根據刑期確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監獄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⑵ 進拘留所一般多少天可以出來

進看守所後,多長時間可以出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一般的行政拘留,24小時就可以出來;如果涉嫌犯罪需要逮捕的,時間就要長許多。
1. 進看守所後,多長時間可以出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一般的行政拘留,24小時就可以出來;如果涉嫌犯罪需要逮捕的,時間就要長許多。
2.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二條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 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4. 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5.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7.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被行政拘留15天,被拘留的當天不算,從被拘留的次日開始算,第十五天的時候出來(如果被拘留的當天算,是第十六天出來)。比如,某人在1月1日被治安拘留15天,從拘留的次日,即1月2日開始算,到1月16日正好是15天,1月16日出來。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⑶ 一般被關在看守所多少天可以放出來

沒有這種說法,看案件情況,從刑事至判決生效都在看守所,如果判決後剩下刑期較短則仍在看守所執行,如果較長則送監獄執行。刑事拘留最長期限37天。拘留到期後決定是否應逮捕或採取其它強制措施。如果超過了拘留期限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或者釋放被拘留人。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個月內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准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

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過七天。(共一個月零七天)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犯罪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予以釋放。(共四個月零七天)

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訴。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立即放人。檢察院認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證據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共五個半月零七天)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終結後,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從新審查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共七個月另七天)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共九個半月零七天)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共十二個半月零七天)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共十五個半月零七天)

檢察院起訴後,案件審理中,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間為一個月。(共十六個半月零七天)

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案件不屬於本級法院管轄的,無權判決。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只能移送一次。

⑷ 被看守所拘留多少天時候放人

法律分析:放不放人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一般為十四天,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在刑事拘留期間,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⑸ 看守所刑事拘留多久會放人

刑事責任看守所最長會在37天後放人。如果人民檢察院未在37天內批捕的,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通知後釋放犯罪嫌疑人。如果人民檢察院批捕的,則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⑹ 進看守所最快多久出來

法律分析:進入看守所多久能被放出來需要看拘留原因,沒有犯罪行為或者依法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調查清楚自然會放人,快速的話可能在3天以內。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要拘留30天左右才能做出決定。公安認為確有相關證據需要向檢察院報告,檢察院將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如果有犯罪行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除非被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否則要等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⑺ 看守所一般關押多長時間才能放人有沒有規定時間

看守所關押的時間法律規定一般是十日;特殊情況下是十四日;最長是三十七日。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具體情況需要請律師去會見了解。

⑻ 進看守所一般多久放人

摘要 一般情況下,實施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造成了他人輕傷的結果,可能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等合理費用。

⑼ 在看守所服刑,服刑期已滿看守所什麼時間會放人

在看守所服刑,刑滿當天就可以釋放。
法律分析
是當天凌晨就可以釋放的。如:一月一號刑滿,從一號零晨過後就算刑滿了,但是真正出獄基本上都是在上午工作時間內釋放,也就是八到十一點左右,因為還要到監獄辦理刑滿釋放證明等一系列手續。如果是接出獄的人最好就是白天工作時間去等待就可以了。監獄服刑期滿後,監獄發給釋放證明和路費,犯人也可以自己回家。即期滿之日,上午上班後由監區民警從監獄內帶出釋放人員,到監獄獄政科辦理相關手續。大概需要半小時左右,即可離開監獄;根據有關部門規定,作為刑滿釋放人員,屬於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的安置幫教工作對象。首先,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與刑釋解教人員在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給予稅收方面的優惠。那麼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的刑釋解教人員作過渡性安置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扶持其發展的原則,那麼針對刑事解救人員,就業要進行相應的扶持。所以,一般是允許提前給家屬打電話通知的,自己也可以離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